浙江检察网衢州讯 9月18日下午,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0月5日至21日期间,杜某某采用农药毒鱼并用电瓶辅助捕鱼、电瓶捕鱼的方式先后三次在衢江区杜泽镇集镇附近铜山溪水域捕捞水产品,共捕获鲫鱼、鲤鱼、草鱼、鲢鱼等水产品约105公斤。经浙江省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站专家评估,杜某某两次农药毒鱼并用电瓶辅助捕鱼造成渔业资源鱼类直接损失1700元,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8500元,一次电瓶电击捕鱼造成渔业资源鱼类直接损失400元,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1200元,上述渔业资源损失和恢复费用共计11800元。
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衢江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杜某某认识到其毒、电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危害,当庭表示愿意做出相应赔偿。经审理,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杜某某承担渔业资源损害赔偿11800元,专家咨询费、公告费3000元,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詹金峰表示,杜某某多次实施毒鱼电鱼等非法捕鱼的行为,不仅造成了渔业资源的损失,也在当地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一种对生态无礼的表现。本案案值虽然不大,却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竭泽而渔的危害不仅是几斤渔获物的损失,更是生态系统的破坏,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以主人翁的姿态有礼对待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