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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化条例》2019年10月1 日起实施 为全国标准化工作提供“上海样板”

   2019-09-25 中国质量报6890
核心提示:  编者按:党中央对上海发展的战略定位,是当好新时代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创新发展先行者。放眼经济全球化大背景和长三角一体
  编者按:党中央对上海发展的战略定位,是当好新时代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创新发展先行者。放眼经济全球化大背景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格局,上海正在以一系列高水平的改革开放措施、高标准的城市治理实践,探索高质量发展之路。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就是在质量标准新高地上凝聚智慧,努力为全国标准化工作提供“上海样板”。
 
  起草背景
 
  新的《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回望上海标准化工作,从2001年起,上海就制定了《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实施18年来,上海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标准化工作得到有力推进,出台了《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等政府规章、文件,发布了《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5部规范性文件,初步构建了标准化工作的规范体系。
 
  据统计,上海地方标准总数近1000项,每年制修订约100项,多项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在节能降耗、一网通办等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区级标准、长三角协作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对提升产品质量、便利经贸往来、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标准化工作有待进一步形成合力。上海各区级政府部门缺少参与标准化工作的法定途径,长三角标准化工作合作交流还需深化。对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要求,标准化工作有待进一步创新发展。
 
  为什么要修订?
 
  修改《条例》是保障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在上海落实落地的需要。标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制度。标准化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2001年制定的《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因此修改《条例》是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保障法制统一的需要。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建立新型标准体系及管理体制。2017年全国人大对《标准化法》进行了修改,对标准的范围、分类、标准化的工作机制等内容作了大幅度修改,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修改《条例》是推进上海高质量发展,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需要。上海城市快速发展中,各种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社会对高质量发展的期待、市民对高品质生活的向往,都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增加高水平标准的供给,支持创新;比如完善“放管服”管理体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修改《条例》是巩固上海创新实践成果,满足现实中标准化供给制度安排的需要。上海的标准化工作有许多制度创新,走在全国前列。在全国率先开展的团体标准制度,以及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试点,已被国家新《标准化法》确立为基本的法律制度,为全国标准化工作提供了“上海样板”;开展“上海品牌”认证,探索建立长三角标准化合作机制,探索在区一级层面试点出台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技术性要求的指导文件。
 
  主要思路和原则
 
  《条例》的修订,在2018年年初,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列为立法预备项目。《条例》修订的起草思路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国家法制统一。《条例》修订立足于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要求,更加有效地衔接《标准化法》的贯彻实施。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对《条例》进行了整体性、框架性的修改。三是坚持创新突破。立足上海实际,把经上海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予以固化完善,并在“上海标准”评价、标准国际化和长三角区域
 
  合作等领域开展探索。
 
  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创新亮点?
 
  《条例》亮点凸现,主要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
 
  一是创设“上海标准”标识制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使用“上海标准”标识。标准是体现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条例》创设这项规定,是希望在推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过程中,能够严格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引导、培育、制定和集聚一批比肩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上海标准”成为高水平标准的代名词,“上海标准”标识成为高水平标准的特有符号,同时使逐步发展的“上海标准”集群更有效支撑上海“四大品牌”和“五个中心”建设、支撑上海高质量发展和国际影响力提升。第二款规定,“上海标准”评价的技术规范,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第三方机构制定。“上海标准”评价工作将由具备良好标准化技术服务能力和信用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指导规范工作。
 
  二是引入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标准化法》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开展地方标准管理工作。上海借鉴原质检总局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依托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弥补了《标准化法》中关于设区的市具有地方标准制定权,填补了上海作为直辖市有特殊情况而造成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又满足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的发展需要,增加了标准制度供给,有助于支撑政府精细化管理的需求。目前,上海已在自贸试验区等9个区域开展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试点工作。为加强制度衔接,防止产生冲突,《条例》从实体上要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内容不得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从效力上要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对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的,应当及时制定地方标准。
 
  三是扩大制定标准的主体范围。《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社团法人之外的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制定本单位产品、服务、管理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制定程序、编号规则等,将制定标准的主体拓展到企业、社会团体之外的组织,为机构制定标准提供了空间。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党建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都开展了标准化工作,这些标准化开展主体由于性质特殊,无法纳入企业或社会团体的范畴,所制定的标准游离在《标准化法》所规定的五类标准类型之外,《条例》的这一规定扩大了制定标准的主体范围。
 
  四是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鼓励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推进标准实施,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本市优势领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双(多)边活动,推动更多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并特别提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完善本市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条例》还规定有关部门共同完善本市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一方面是基于国际标准制定需要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之间需要形成有效的对接共促制度;另一方面是基于能更好地形成各有关部门对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政策支持合力。
 
  五是助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分别规定,要求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立标准化协调合作机制,建立区域协同标准体系,推动标准共享和互认。2018年11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发表演讲时提出,将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长三角区域合作,在规划衔接、跨省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联防联控、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等领域进行合作交流,优先在信用、旅游、交通、环境保护等领域推动标准共享和评价结果互认,实现标准相互统一,要素自由流通融合,产生多形式、宽领域、深层次的实质性深化提升效果。
 
  六是完善标准化工作的保障措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标准化工作白皮书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优化标准化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白皮书一般是由政府发布的、反映相关业务政策和发展状况的报告。标准是一类重要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NQI),本条创新性提出发布“标准化工作白皮书”,对标准化工作总体情况,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情况,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情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情况,标准化区域合作情况,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情况等现状进行总结,对推动上海标准化发展起到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对《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工作方案》,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本市标准化工作也要求依靠信息化手段,优化标准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
 
  七是完善表彰奖励制度。《条例》第六条规定,参与标准制定可以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将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评奖范围。上海已着力解决当前职称制度的难点问题,最大限度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打响“四大品牌”,提供坚强有力的专业技术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让全社会更加重视标准
 
  当前,上海正加快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积极打造卓越的全球城市。卓越的全球城市必须有卓越的质量,卓越的质量必须要以高标准为引领,要为上海全面建成卓越的全球城市奠定坚实的标准化基础,因此必须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更好地用《条例》来规范、引导和保障本市标准化工作,让全社会更加重视标准、更好地运用标准。在面向全社会开展《条例》普法宣传的基础上,要组织企业、社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有关人员开展重点宣讲培训,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及标准化工作的了解。抓好《条例》规定的部门职责和各项创设制度的落实,积极推进《条例》创制的“上海标准”标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对与《条例》不相适应的现有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完善。
 
“上海标准”上天入地 在质量标准新高地上汇聚智慧
 
  增加标准有效供给
 
  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水平。服务“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聚焦民用航空、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能源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端制造、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领域,持续开展标准化试点。通过大型客机和海洋工程装备等国家重大专项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实施,为国产C919大型客机及JU2000E自升式钻井平台等重大装备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标准技术支撑。大力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基地(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建设,深化商用航空发动机重大专项示范项目建设,搭建技术-标准-产品一体化服务平台,以重大专项引领全产业链标准和质量提升。
 
  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化工作。城市运行安全领域,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开展了技防、消防、安全生产等领域标准体系研究,制定了《住宅小区智能安全防范系统要求》等地方标准;城市综合管理领域,制定了《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基础性地方标准,为提升绿化和市容环卫、水务、市政设施以及应急等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提供标准指引。会同上海市戒毒局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戒毒教育矫治 个别计划》等6项地方标准,在全国率先建立起戒毒领域的地方标准体系;公共服务领域,加大医疗卫生、养老、助残等民生领域标准研制和实施力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等多项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政府自身建设领域,制定《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等地方标准,推动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试点建设,实现1000余项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全覆盖。
 
  初步形成“一网通办”标准体系。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进“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的要求,发挥标准在“一网通办”涉及的数据共享、平台对接、业务协同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会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合力推进“一网通办”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目前已发布两项地方标准。
 
  推进长三角地区标准一体化发展。联同浙江、江苏、安徽等地研制长三角区域标准,同步发布《会议经营与服务规范 第1部分:会议服务机构》英文版,促进上海会议服务行业更好地接轨国际。三省一市正在共同研究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标准和区域环保标准等工作方案,还将以城市标准化创新联盟建设为抓手,研究出台《外延蔬菜基地生产经营评价指南》《智慧城市发展规划指南》等联盟标准。
 
  不断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
 
  增强国际标准制定国际话语权。至今上海市共主导制定ISO/IEC国际标准70余项,参与修订国际标准100余项,在研国际标准50余项,在中医药、船舶、材料、家具等领域实现国际标准零的突破,并构建国际标准化多元渠道,推动更多上海的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同时,按照标准“走出去”及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要求,积极推动汽车、港口机械、电子信息技术、金融等领域标准走向国际,进而带动产业走向国际。比如,主导制定全球首个金融清算领域国际标准《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将《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供电系统》等标准转化为以色列、白俄罗斯等国家标准,相关企业也在以色列、白俄罗斯等发达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拓展了市场。
 
  加强标准国际化高地建设。建立全国首个地方性国际标准化协作机制——国际标准化上海协作平台,形成了“政府牵头、行业参与、机构承担、轮值管理、协作推进、共享共赢”的工作机制,有力提升了上海在标准化领域的国际影响力。经国务院批准,第83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全球大会将于2019年10月在上海举办,进一步提升上海城市国际影响力。
 
  提升“上海标准”国际影响力。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以第三方评价方式开展“上海标准”建设工作。目前,正在对《监护型救护车配置规范》《绿色展览会运营导则》《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等创新性明显、影响面广泛、实施成效良好的标准进行先进性评价试点,努力通过“上海标准”建设,集聚一批比肩国际先进水平的“上海标准”。
 
  加大改革创新
 
  激发企业标准活力。2014年4月,上海自贸区在全国率先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即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改革创新试点,同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以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201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要求对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经验予以推广。新修订实施的《标准化法》中,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作为我国标准化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予以规定。目前,上海市正在推进实施“标准领跑者”制度,并探索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对标达标、领跑提升工作。
 
  培育发展团体标准。2013年开始,上海市在全国率先试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登记制度,近年来逐步形成了“政府倡导、市场引导、行业主导、专业指导”的团体标准培育发展模式以及社会监督机制。上海市团体标准试点的有益经验,被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采纳,同时新《标准化法》也赋予了团体标准以法律地位。目前,全市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已达218项。
 
  开展区级标准试点。2018年年初起在浦东新区(自贸区)、嘉定区等具备条件的9个区域逐步开展区级标准试点。区级标准定位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范围限定在区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政府行政行为、公共服务等领域,目前已指导相关区制定《“家门口”服务规范》等一批区级标准。
 
  (本版文字/图片由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标准技术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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