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改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要求,明确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通过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加强监督管理机制等措施,确保我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良好,水源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域功能Ⅲ类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Ⅲ类的要求,确保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的目标。
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一)加强保护区违章建筑整治和保护设施建设
1.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根据环境保护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汴政办〔2008〕20号),制定《开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建设方案》,设置规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和警示设施。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主办,市环保局协办,2010年5月底前完成。
2.加强保护区违章建筑整治。根据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确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拆除在市供水总公司引水暗渠(仁和屯段)上违法建设的房屋,填平以暗渠侧壁作为护岸的鱼池;拆除龙亭区柳园口乡大马庄村民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违章房屋;协调解决引水明渠巴屯段东围墙封闭问题;清理拆除引水明、暗渠道及二、三水厂地下水井群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其它违章建筑。
此项工作由辖区政府主办,市建委等有关单位协办,2010年3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防护。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管理,严格监管各种排污行为,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主办,2010年3月底前完成。
(三)饮用水水源地农村生活污染治理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村庄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进农村社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水、改厕,修建小型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立生活垃圾收集点、减少农村污染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监督保护区内沼气池、粪便、垃圾等各种污染物的存放和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废渣、垃圾、人畜粪便等其它废弃物。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和旅游开发、餐饮、养殖等污染水源的行为。
此项工作由辖区政府主办,相关部门协办。
(四)饮用水水源地生态恢复与建设
遵循生态经济理念,加快水源地周边地区农产品种植结构调整力度,深入推广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科学技术,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着重从源头控制污染负荷,进一步保障水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逐步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补偿措施,发挥林木和草地植被的生态功能,营造生态缓冲区,实现自然保水、保土。
此项工作由辖区政府主办,市农林局协办。
(五)加强保护区水利建设,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控制农田面源对饮用水源水质的影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农田退水渠道,防止农田退水进入黑池、柳池及输水明、暗水渠。
此项工作由市水利局主办,辖区政府协办,2010年3月底前完成保护区内建设农田退水渠道的可行性论证,落实建设项目。
(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预警预报和应急能力
1.对我市城区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109项指标全分析监测,具备全指标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加强饮用水水源实时监测,提高预警预报能力,适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管理需求,建设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主办,2010年年底前完成。
2.建立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汴政办〔2008〕131号)和《开封市供水总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监测和指挥系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快速处置能力;安排专职人员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及时打捞病死家禽、鱼类及垃圾等漂浮物。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主办,市城管局协办。
(七)逐步实施开封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由市环保局负责,根据《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完善《开封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由市城管局、市供水总公司具体负责,做好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具体的工程规划;由相关区政府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村庄的搬迁规划并逐步实施。
对在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的重大工程建设、村庄搬迁等重大工作,市政府要专题进行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安定,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设立专门机构,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加强指导和督查,将责任具体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本方案各项任务的主办单位为各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单位,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各相关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抓好落实。市环保局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管,定期开展督查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从2010年开始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并及时拨付。市监察局依法对各单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追究责任。适时召开市环境保护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积极稳妥地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三)广泛宣传,全社会参与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大意义,增强全社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形成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强大舆论氛围,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