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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试行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 能卖啥不能卖啥 具体标准请细看

   2019-09-29 南宁晚报4490
  小食杂店广泛存在于城乡各处,但由于数量众多、经营品种繁杂,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也是过去法律法规的空白。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9月12日施行,填补了这一领域法律监管空白。
 
  亮点1 明确小食杂店经营面积、从业人员量化
 
  《办法》规定,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3人以下,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小商店等经营者。
 
  解读:关于小食杂店的面积为多大,有不同意见。经过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商和研究,并参考江西、浙江等省经验做法,认为经营面积20平方米较为合适。对小食杂店的经营面积、从业人员进行量化,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小食杂店。
 
  亮点2 经营范围有要求,以零售食品为主
 
  小食杂店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潮、防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这些都是《办法》的规定。
 
  解读:确立小食杂店经营范围,明确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等高风险食品不能认定为小食杂店。小食杂店的经营方式以零售食品为主,不能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亮点3 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办法》规定,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登记实行“一址一照”原则,核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解读:确立小食杂店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则、条件等。小食杂店只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极大方便了经营者。但当其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小食杂店认定标准时,应变更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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