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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2020年海南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9-09-30 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9520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9年—2020年年海南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9年9月26日
 
  2019年—2020年海南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稳定,确保食品安全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抓好食品安全工作既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的根本体现,也是加快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港的基本保障。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化解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风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2019年—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一)抓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开展生猪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关停不合格屠宰场点;推进牛羊、禽类屠宰场建设,探索牛羊、禽类集中屠宰,按照《海南省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建设。(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二)结合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需要,加强对生猪产品市场销售、冷冻库存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两证”不全、来源不明、无法提供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合格报告的生猪产品进行重点排查,严防带病生猪产品流入市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切实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管控工作,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切断非洲猪瘟疫情通过餐厨垃圾传播的途径。进一步推进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加强海口、三亚市餐厨垃圾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按规划推进儋州、琼海、陵水、东方四市县的4座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联合执法行动,打击违法经营行为,逐步建立健全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推行农资溯源体系,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农资质量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扫雷行动,依法查处屠宰违法违规行为。(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六)加强对食用植物油、米粉、瓶(桶)装饮用水等风险较高品种生产加工单位,及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七)整治禽蛋违规用药、牛羊肉“瘦肉精”、生猪屠宰注药注水、水产养殖非法添加、农药隐性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重点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劣质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建立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食盐监管,组织开展非法小盐场(田)清理整治行动,开展食盐销售终端专项检查。(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深入推进打假“利剑”行动,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逐步在省级、地市级和重点市县公安机关建立食品安全犯罪侦办队伍,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侦办、打击力度。(省公安厅负责)
 
  (十)贯彻落实好《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证据互认、证据转换、法律适用、涉案食品检验认定与处置等协作机制。(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组织开展“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调研,进一步研究我省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情况和执法司法存在问题,进一步改进执法办案协作机制,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依法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依法严厉处罚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严格落实从业禁止、终身禁业等惩戒措施。(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十三)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产品安全自查,监测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大型肉制品生产企业产品自检自控率达到100%。落实食品销售者、市场开办者、网络销售平台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备案率达到100%。(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四)推动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督促企业加强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
 
  (十七)推进粮食收储企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进出口食品企业纳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主体。(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海口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完善原产地追溯制度。(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监管
 
  (十九)开展农兽药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严格农兽药准入管理,督促落实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强化耕地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行动,防止重金属等污染物进入农田。(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严控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
 
  (二十一)强化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核查,落实从原料入厂、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运输销售全过程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二)开展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鼓励餐饮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提升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标准化水平。加强网络销售食品线上监测、线下检查。(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摸清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三小”底数,健全档案,完善通用卫生规范和生产加工操作规范。(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推动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快检室建设,确保年底建成食用农产品安全快检室的比例不低于95%。(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五)强化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品种食品安全监管
 
  (二十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严控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风险,实行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校长(园长)、家长陪餐制和学校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督促学校公示食品原料来源及加工过程,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学校食堂或供餐单位“明厨亮灶”比例达到70%,实现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可通过手机APP随时实时观看视频进行监督。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校园周边餐饮店及食品销售单位实行全覆盖检查。(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推动在全省学校食堂承包环节使用统一规范合同文本,夯实食堂经营方主体责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立即终止合同,并实行罚款和违约金制度。督促指导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隐患自查自纠,不断加强硬件建设。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建设,通过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学校食堂自我改造提升。(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大力整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虚假广告、非法传销。(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强旅游景区、养老机构、民航、铁路食品安全管理,加大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食品安全检查力度。(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民政厅、中国民航海南安全监管局、海南铁路有限公司、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
 
  (三十)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预警交流和应急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努力将隐患化解在当地,管控在源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海口海关、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将风险监测网络覆盖至行政区域管辖的全部乡镇,并逐步延伸至行政村。(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开展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省级专项监测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十三)按照国家关于建立省—市县—乡镇一体化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要求,组织辖区内监测点医院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制定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制度,完成2019年度病例监测任务。(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地运输车、暂养池、屠宰场等环节监测抽检力度,开展畜禽产品水产品中环境污染物、粮油产品生物毒素等安全风险评估。(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十五)完善食品抽检工作制度,加大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有机污染物等项目抽检力度,强化不合格食品跟踪抽检核查处置,国家级和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加强评价性抽检分析和结果应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十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做好超标粮食处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开展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持续推进“进出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大力打击食品走私,防范进口食品安全风险。(海口海关负责)
 
  (三十八)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完善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探索“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和飞行检查有机结合的监管模式。建立完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两库一单”,鼓励采用监督查检电子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检查,食品销售经营户“双随机”比例不低于5%,抽查结果公示率达100%。(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十九)开展食用林产品及产地环境风险监测。(省林业局负责)
 
  (四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逐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机器换人”,发挥“智慧监管”作用,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海口海关、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一)加强对流通环节进口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格落实“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十二)发挥地方积极性,持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省食品安全办、省农业农村厅、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三)推进农业绿色生产,开展农业节肥节药行动,抓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体系,指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推动绿色有机地理标志食用农产品发展。(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四十四)持续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五)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省科技厅负责)
 
  (四十六)开展“优质粮食工程”行动,支持粮食收购企业提升入库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
 
  (四十七)组织征集2019年度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充分发挥海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在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审评委员会专委会开展地方标准立项审评工作,争取在下半年发布实施《牛大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海南经济发展助力。(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八)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培训工作。(省工信厅负责)
 
  七、推进食品安全共治共享
 
  (四十九)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加大食品保健食品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认知水平和识骗防骗意识,增强公众消费信心。(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加强对食品企业、法人和从业人员法律宣传,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不断增强遵法守法意识、诚信意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一)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培养学生健康观念和健康生活方式。(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二)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法委、教育、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三)推进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集体用餐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配餐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他律和风险分担作用。(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四)完善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鼓励内部知情人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落实责任
 
  (五十五)修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六)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压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推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七)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八)依法依规制定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省食品安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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