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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22、24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10-13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506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22、24号通告,涉及我省1家生产经营企业、1家网络销售平台。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1730263的荔枝蜜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蜜爱蜜旗舰店(经营者为北京蜜爱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北京蜜爱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北京金凌蜂贸公司生产的荔枝蜜,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二、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1730261的椴树蜜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滇然堂旗舰店(经营者为云南瑶泉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云南瑶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椴树蜜,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三、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384的芝麻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野娇娇旗舰店(经营者为浙江野娇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浙江野娇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饼,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浙江野娇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芝麻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杭州市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编号为“淳市管(开)罚处字〔2019〕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三)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四、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355的状元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大门口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江苏省苏州大门口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华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状元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五、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358的乳酸菌三明治蛋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休闲农场旗舰店(经营者为广东森乐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广东森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酸菌三明治蛋糕,丙二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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