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工作部署,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守初心,担使命,食品安全问题联合整治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10月底,全省共查处食品案件5525宗,罚没金额3661.6万元,责令停产停业61户次,取缔无证企业85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09宗。现将食品类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如花美食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自制粽子(硼砂)食品案
2019年5月14日,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曲江区马坝镇如花美食店加工的粽子(加工日期:2019.05.14)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当事人加工该批次粽子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月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的洗消间发现一罐散装硼砂(约150克),经当事人确认,加工自制上述批次粽子使用了此罐中的散装硼砂。经调查,当事人在2019年5月14日共加工自制出该批次散装粽子3kg(公斤),规格:6个/公斤,共18个粽子,并以13.34元/kg(公斤)[即2.2元/个]的价格进行现场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39.60元。上述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硼砂)加工自制粽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及用于违法生产的硼砂150克,处以罚款10000元。同时,此案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23日依法将该案移送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立案处理。目前,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二、“喀斯达康巴汉子”(微信名)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年9月16日,韶关乐昌市一市场旁的流动摊贩(微信名:喀斯达康巴汉子)售卖疑似“壮阳类”食品,产品标识为“黑马”、“猛男一号”、“烈火金刚”等字样,无厂名厂址等信息。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快筛快检,并将举报人提供的3瓶涉案产品送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19年9月25日,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测结果为三批检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售卖上述违法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规定,且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乐昌市公安局立案处理。两部门于10月24日联合查处了该销售窝点,捕获嫌疑人,在嫌疑人住处查获带有外包装的上述食品“烈火金刚”,外包装盒标示有“生产企业:西藏金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东开发区118号、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2012)第0268号”等内容;同时标示有“补肾强身、温肾壮阳、用于男性阳痿早泄等治疗效果”。目前,此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三、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酒类商行经营无中文标识及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案。
2019年8月27日,佛山市、区、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对大沥镇某酒类商行违法经营场所以及有关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一批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涉嫌假冒“茅台”、“奔富葡萄酒”、“国窖”等知名品牌的酒类产品,共涉及60多个品牌,合计9000多瓶,涉案货值超过400万元。由于该案涉嫌犯罪,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已刑拘犯罪嫌疑人1名。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四、珠海市香洲区湾仔某烧腊档无证生产加工烧腊案
2019年7月,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简称“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主要生产加工烧猪和烧鸭,且对外销售。上述无证加工烧腊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处以罚款5000元。
五、河源市紫金县城羊之家羊奶店虚假宣传案
河源市紫金县城羊之家羊奶店主要经营由陕西百跃优利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为了推广宣传“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当事人于2019年5月14日在紫金县城某酒店举办“羊奶伴您健康百岁工程启动会”。在活动现场当事人通过幻灯片、邀请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解说等方式向参加活动的221名老人宣传“‘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的生产厂家被誉为首座‘中国羊奶城’;同时宣传‘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采用了世界领先生产技术,通过世界高水平的各种中老年常见病的调理,可以最大程度减轻对人体由于各种营养的缺乏而导致的危害,并得到了国家各部门和领导的高度关注和认可”等内容。上述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对其宣传内容提供相关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且人数较多,社会危害性大,性质恶劣。办案单位在调查期间,多次通知其到局接受询问调查,其拒不配合,情节严重,符合《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情节。2019年8月河源市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