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总局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清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总局共取消21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同类事项3项。为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总局研究制订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21项)后续监管措施》(见附件1)、《国务院决定调整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3项)后续监管措施》(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请各局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后续监管措施,绝不能因为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职能。对取消后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要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对取消后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要努力实现对企业的间接监督管理;对取消后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总局将抓紧制订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取消后由事后备案管理取代审批的事项,总局将尽快建立和完善事后备案管理制度;对取消后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采取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力度等办法,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任务落到实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全面提升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附件: 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21项)后续监管措施》
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3项)后续监管措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