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郴州市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以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典型案件。现公布如下:
一、李XX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当事人李XX于2016年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从其他生产厂家购进不同种类散茶,以“狗脑贡早春1、3、4号;汤1号狗脑贡”等十多种含“狗脑贡”的名称销售,销售额107749.68元。经查,当事人未获“狗脑贡”商标持有人授权,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上,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认定当事人销售金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于2019年10月12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二、四川XX制盐公司湖南分公司郴州配送站无证无照经营案
2019年8月7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四川XX制盐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郴州市城区委托XX商行违法违规开展跨区域批发食盐行为。2019年8月8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22日设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销售食盐,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销售数量达63.982吨。执法人员现场扣押食盐50吨,涉案货值17万元。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认定当事人非法经营食盐数量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于2019年9月30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三、资兴市XX餐馆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18年11月22日,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到资兴市XX餐馆进行监督抽样,检验结果显示该餐馆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原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餐馆销售的油条超标添加铝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10日将该油条的检验报告送达到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
四、临武县XX大药房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案
2019年5月22日,临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临武县XX大药房经营场所非药品区货架柜内查获定喘神丹62盒、壮阳果鼎参堂牌鼎参胶囊121盒。经核实查证,“壮阳果鼎参堂牌鼎参胶囊”与其标示的国食健字G20040381批准证书不一致,其标示的生产企业也是未依法核准的企业。上述产品是冒用批准文号,属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当事人经营冒用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共计183盒,没收违法所得1800.00元,罚款20000元。
五、资兴市XX营养米粉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18年11月22日,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到资兴市XX营养米粉店进行监督抽样,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原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油条超标添加铝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10日将该油条的检验报告送达到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
六、郴州市XX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9年11月5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郴州市XX商行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40余件共计248瓶外包装标识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53%vol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248瓶贵州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步调查后,认定该案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供稿: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