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决策部署,整治侵害群众利益方面突出问题,今年以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益阳市公安局、益阳市教育局、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扎实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整治联合行动,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效消除了重大风险隐患。为巩固整治效果,震慑违法犯罪,现集中向社会公布一批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作用的典型案例。
一、安化县某家庭农场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案
2019年3月20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安化县某家庭农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有腊肉熏制间生产了腊肉制品4011.8公斤,已销售350.4公斤,库存3661.4公斤,销售金额16514.4元,货值金额共计192261.2元。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库存腊肉、原料、包装箱,并处罚款288391.8元的行政处罚。
二、桃江县付某无证经营食品且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案
2019年1月16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人为烙去生产日期和批号的某品牌槟榔和无标签的某品牌预包装槟榔,销售某品牌槟榔218000元,获利10000元。桃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生产工具、包装,没收违法经营的槟榔459包、槟榔外包装袋500个,没收违法所得10087.5元,并处罚款143000元。
三、大通湖区袁某违规经营“饿了么”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案
2018年11月5日,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经营食品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袁某经营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饿了么”门店未悬挂《营业执照》,未至当地县级监管部门备案,无法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登记等相关记录。该局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按要求整改到位。2019年1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复查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检查时,当事人袁某仍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落实到位。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南县阙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19年5月20日,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投诉,对当事人经营的南县南洲某用品店及相关仓储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共查获涉嫌侵权的新一代“牛栏山”陈酿白酒26件,“牛栏山”陈酿白酒78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白酒按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14000元。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1248瓶,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安化某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19年1月24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化某超市经营的姜丝、白木耳、淮山、墨鱼进行了快速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当即予以下架处理。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再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仍不合格。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没收违法所得536.32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资阳区核查处置外地通报的不合格黑斑蛙案
2019年6月10日,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食安委交办的“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资阳区某黑斑蛙养殖场销售的黑斑蛙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要求的”案件线索,该局迅速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深圳市罗湖区布吉海鲜批发市场胖子海鲜档销售了黑斑蛙。资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4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沅江市某幼儿园涉嫌经营霉变生虫食品案
2019年9月3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加工间货柜内用塑料盒盛装的“红牡丹面包用小麦粉”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己霉变生虫,储藏室内货架上用塑料盒盛装的“阳罗李友树面条”已生虫,涉案货值132元。沅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桃江县某配送中心在学校设置自动售奶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奶制品案
2019年5月28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桃江县某中学和某小学设置自动售奶机从事奶制品销售,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至案发时止,共销售奶制品56060瓶,实际获利4717元。桃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17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赫山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从2019年4月1日至5月28日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的“某某某素毛肚(香辣味)”共计138件(18克×30包×12袋)。在生产上述产品时将食品类型归属到“淀粉制品”,但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细则》,上述产品类型为“其他薯类”,且根据GB 2760的规定,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不可以用于“其他薯类”制品。 赫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40元、没收“某某某素毛肚(香辣味)”49件,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南县廖某某两次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19年7月10日,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当日以20元/公斤的价格从华容私人屠户处购进鲜猪肉80.785公斤在南县南洲镇某市场当事人经营摊点对外销售。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鲜猪肉未加盖肉品检验合格验讫章,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鲜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至案发时止,尚未售出,涉案货值总计1615.7元。鉴于当事人之前因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鲜猪肉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鲜猪肉80.785公斤,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十一、沅江市曾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19年7月24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曾某经营的沅江市某某连锁超市(狮山路店)销售的泰国香蕉进行了抽检,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其销售的泰国香蕉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货值金额为2040元,共计违法所得1260元。沅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处罚款874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资阳区某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
2019年4月24日,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桥店柜台上摆放有52张含有“***大房 太阳神金菇口服液促进生长发育 改善记忆,免疫调节”等内容的POP广告宣传单,且该店营业场所张贴和摆放了含有“***大药房 太阳神金菇口服液 零售价:138元/盒”等内容的POP广告宣传单,上述宣传单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构成了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违法行为。资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