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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宣贯工作

   2019-11-12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0370
  近期,绥化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宣贯工作,确保《指南》贯彻落实取得实效。
 
  一是下发文件有针对性落实,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指南》要求,在产品最小包装物(容器)的主要版面清晰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警示用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投诉服务电话、消费提示。
 
  二是要求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网络等宣传平台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警示用语。
 
  三是结合保健食品“五进”科普宣传,提醒消费者正确认识保健食品的功能作用,让保健食品不是药深入人心,消费选择更加理性。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贯彻执行,一方面有利于强化保健食品企业诚信自律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广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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