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健全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包括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
南都记者关注到,新修订的《条例》细化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在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理念上,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支持、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义务。
为细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条例》明确,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食品安全隐患通知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并将形成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除部门间的信息通报机制,《条例》还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食品安全隐患通知制度,以引导生产经营者及时自查并采取措施控制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条例》还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同时,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方面,《条例》规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信息公开和备案要求,明确不得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可提前实施已公布的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条例》还明确,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包括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