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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细则》的通知

   2019-11-19 新疆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1229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细则》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代章)
 
  2019年7月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包含行政公署,所称“食品安全”“分管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以《规定》界定为准,所称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包含协管、联系的行业或者领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辖区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中央驻疆单位、相关企业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以《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主要职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除《规定》明确的职责外,还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将食品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不少于1次,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
 
  (三)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
 
  (四)每年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不少于1次,推动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五)领导和督促各方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除《规定》明确的职责外,还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始终坚持高位推动食品安全工作,每年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汇报不少于1次,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
 
  (二)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点规划予以管理和实施,纳入政府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三)着力保障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经费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资金,确保全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总量不低于4份/千人(其中自治区级抽检监测总量不低于1份/千人、地(州、市)级抽检监测总量不低于1份/千人,县(市、区)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总量不低于2份/千人),确保投诉举报奖励及时兑现;
 
  (四)每年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不少于1次,推动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不少于1个;
 
  (五)领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制度和表彰奖励制度,定期检查考核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情况,组织开展考核和奖惩。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食品安全主要职责除《规定》明确的职责外,还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二)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本级党委关于食品安全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
 
  (三)指导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一同决策部署、一同推进落实、一同评议考核;
 
  (四)指导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定期组织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查找安全隐患和漏洞短板并及时研究解决。
 
  第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除《规定》明确的职责外,还需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不少于1次,提出建设性意见不少于1项;
 
  (二)研究制定并协调签订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及其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及其相关部门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一同决策部署、一同组织实施、一同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及其相关部门研究探索解决食品生产经营“四小”业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监管、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领域“清真概念泛化”问题整治等重点和难点问题;
 
  (四)指导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及其相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确保分管行业或者领域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五)指导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及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标准制定、风险防控、日常监管、行刑衔接、信用建设、联合惩戒等方面,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调联动、共同发力。
 
  第三章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中央驻疆单位、相关企业
 
  领导干部食品安全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赋分权重不低于2%;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和奖惩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指导相关业务单位组织开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专题培训;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指导各新闻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实施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党委政法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推动落实有关食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协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并根据每年中央《平安建设考评实施细则》中对食品安全赋分情况给予倾斜。
 
  第十三条  党委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建设,监督指导科学核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下属事业单位;组织厘清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党委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做好食品安全网上宣传、舆论引导和谣言治理工作,主动受理涉及食品安全的网络举报线索并及时向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组织推进食品安全领域重要经济体制改革;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产业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试点示范重大工程;总体协调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含幼儿园、民办学校、特殊学校、职业院校,本条下同)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食品安全领域科技规划;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部署食品安全领域科技任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科技典型应用示范等方面研究;鼓励开展科技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相关研究,促进食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提出食品工业发展战略,拟定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食品工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强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监测分析我区食品工业运行态势,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民族事务(宗教事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负责食品领域清真标识牌的管理工作;负责食品领域清真概念泛化治理的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第二十一条  民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福利机构国家行业标准、规章中膳食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督促社会福利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承担食品安全领域地方立法项目审修、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司法行政系统监管场所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资金预算;着力保障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对全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土壤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预警,定期发布土壤生态环境信息;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负责制定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巡查落实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牵头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饮卫生安全工作,加强餐饮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引导餐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卫生规范,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负责餐饮器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管。
 
  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参与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农药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第三十二条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生产基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种植、生产过程中的化肥、农药等投入使用的监管,确保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十三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养殖、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负责自治区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性验证工作;负责粮食质量安全考核评价和监督,组织开展自治区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海关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负责对进出口食品实施监管,依法查缉相关食品走私;负责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抽样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口岸食品安全抽检计划,负责重大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第三十六条  通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参与食品经营网站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民航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负责民航运营中的机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完善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铁路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负责铁路食品安全管理,完善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供销合作社系统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参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推进优质价廉食品下乡进村。
 
  第四十条  党委、政府其他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据党委、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赋予的职责,支持、监督食品安全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或者本系统、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督查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食品安全责任考核结果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
 
  第四十二条  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制履职情况的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和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工作职责,按照事权划分对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负责同志工作职责,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0日起施行。凡原先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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