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行业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包括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标准预研项目、标准物质和实物标准样品等)的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编制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烟草行业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标准项目)计划的编制,合同的签订、变更与执行,标准草案的起草、征求意见、报批、审查、批准,标准制修订的快速程序,标准修改单的制定和标准复审等环节。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三条 标准项目申报工作由国家局组织,原则上每年度申报一次。国家局也可根据需要组织对重大标准项目进行招标。一般在每年8月底前,国家局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标准化工作发展战略和行业工作重点,组织下一年度标准项目申报工作。申请承担标准项目的单位根据国家局的有关要求,通过中国烟草标准化网(以下简称标准化网)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行业标准项目申报书》(以下统称《申报书》,本规程所涉及的各种格式文本均可从标准化网"工具辞典"栏下载)并报送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标准化中心)汇总。
第四条 标准化中心要在国家局规定的标准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标准项目的汇总和形式审查并将《申报书》按不同的专业分送行业相关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进行技术初审。各有关分标委要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完成对申报的标准项目的技术初审并将书面初审意见反馈给标准化中心。
第五条 标准化中心在收到各有关分标委反馈的书面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所提意见的分类汇总并提出书面建议报国家局主管部门。
第六条 国家局主管部门在收到标准化中心上报的书面汇总材料及相关建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邀请有关专家对申报的标准项目进行评审。如需评审,则一般要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紧迫性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综合能力、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汇总;如不需评审,则将标准化中心上报的书面材料汇总。
第七条 国家局主管部门在上述相应工作程序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标准项目的审议(一般在下一年度的一月份完成)并在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落实审议意见。最终的审议意见要通报有关分标委、申报单位和标准化中心。
第八条 审议意见全部落实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国家局主管部门完成标准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的编制后提交国家局有关部门会签并将会签后的标准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及相关资料报国家局领导审批。标准项目的年度计划原则上要在当年的一季度下达。
第九条 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需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报国标委但未获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自动按行业标准项目执行。
第十条 标准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承担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国家烟草专卖局标准项目专项合同》(以下简称《专项合同》)。标准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是第一责任单位,该单位要对标准项目的质量、进度和经费管理等负责。
第三章 标准研制
第十一条 牵头承担单位在《专项合同》签订后要组成项目组,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制修订标准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标准文本要命题准确,题文相符,层次清晰,文字精炼,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编制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征求意见稿)须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或)相关分标委委员的意见并分别在国家局内网和标准化网征集意见。
第十三条 在标准预研、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研制过程中,可没有征求意见环节,但须就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征求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 涉及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的项目按以下进行:
(一)工艺和物理指标的测试方法:
须进行共同试验研究以验证相关方法和检测数据。参与共同试验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5家;若行业内有两种以上不同型号检测仪器可以对同一指标进行检测的,所制修订的标准须兼顾各型号的检测仪器,以确保标准的适用性。此类标准项目的征求意见稿要附完整、翔实的共同实验报告。直接转换或采用国际标准的要附完整、翔实的验证及共同实验报告。
(二)化学分析类方法标准制修订项目:
1.在化学分析类方法确定及试验验证过程中,要明确并验证标准的适用范围。如该方法适用于烟草及烟草制品,则要对烟草和烟草制品同时进行分析和验证。对于烟草,应包括烤烟、白肋烟、香料烟等不同类型,必要时还要包括晒红烟、晒黄烟等;对于烟草制品,要包括烤烟型、混合型卷烟以及雪茄烟;对于烟草及烟草制品,要分别对部分进口烟叶、卷烟和雪茄烟进行分析验证。通常还要包括分析对象不同的预期含量水平的比对测试。
2.标准文本中要包括对所制订标准方法的评价。评价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在方法准确度评价中,要按照国家标准GB/T 6379/ISO 5725《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与精密度)》进行"重复性"和"再现性"试验,同时要进行"定量限"和不同浓度的加标"回收率"的试验,以评价方法的准确性和适用性并将"重复性"、"再现性"、"定量限"和"回收率"作为该标准的重要要素和条款;
--不具备按照GB/T 6379/ISO 5725进行"重复性"和"再现性"试验的,如该方法为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烟草科学研究合作中心(CORESTA)或相关国外先进标准,可直接引用其"重复性值"和"再现性值",同时进行"定量限"和不同浓度的加标"回收率"的试验并将其列入标准文本作为标准的重要要素和条款;
--不具备按照GB/T 6379/ISO 5725进行"重复性"和"再现性"试验,该方法也不属于等同采用ISO、CORESTA或相关国外先进标准的,仅进行"定量限"和不同浓度的加标"回收率"的试验,以此作为该方法适用性评价的内容并将其列入标准文本作为标准的重要要素和条款。
3.试验报告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按上述要求进行的不少于5家试验室参加的比对试验情况及比对分析结果。
--按上述要求进行"重复性"、"再现性"、"定量限"、"回收率"试验的情况及分析结果。
--所建立方法与现行标准方法、经典方法、文献报道方法等进行比对试验的情况及比对分析结果;如条件具备,还应与卷烟标样、参比卷烟数据的一致性等进行分析比对,提交比对及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牵头承担单位在完成征求意见工作后,要对反馈的意见进行科学、严谨的分析和研究并在与协作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采纳。所有反馈的意见都须记录在案并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于采纳的意见要据此对原稿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和补充,以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要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若采纳反馈意见后对原征求意见稿有重大修改,则应分发第二(甚至第三)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专项合同》一经签订,各方须共同遵守并严格执行合同条款。若《专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而需对部分内容或条款进行调整或修改,该项目的牵头承担单位要负责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标准项目合同修订(撤消)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修订申报书》)报国家局主管部门核准。国家局主管部门要在收到《项目合同修订申报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经核查有关情况后,研究处理意见并在《项目合同修订申报书》相关栏目内注明,签字盖章后,反馈给该标准项目的牵头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对于需跨年度完成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通过归口分标委向国家局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标准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标准批准发布的时间为项目完成、合同终止的时间。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牵头承担单位将完成后的标准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标准送审稿)提交标准化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并附相应的《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专项合同》以及有关的实验、验证报告等。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要附标准原文和译文(以下统称送审材料)。
标准预研项目送审材料要提交技术报告、工作报告以及相关的实验验证材料等,如有征求意见,还要包含相关意见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标准物质项目要提交获得的国家一级或二级标准物质的授权证明及取得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研制的技术报告。
行业标准样品项目要提交标准样品研制的技术报告。
第二十一条标准项目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标准项目是否列入国家局年度计划;2.送审材料是否齐全;3.是否完成了《专项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4.征求意见或进行试验验证的单位是否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5.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发的单位是否广泛以及反馈意见单位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原则上,反馈意见的单位须达到征求意见单位总数的90%以上);6.标准编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原则上,标准化中心要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牵头承担单位依据形式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材料做必要的修改后,提交相关分标委秘书处;经该分标委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或授权正、副秘书长)初审后提交本分标委全体委员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三条分标委秘书处可根据标准送审材料涉及的有关技术和管理内容,邀请行业内外有关专家对标准内容进行质询、评议并将质询、评议情况作为标准送审材料的一部分在技术审查时提交全体委员审议。
第二十四条技术审查分为会议审查(以下简称会审)和函件审查(以下简称函审),一般以会审为主。各分标委在组织技术审查时要在会审或函审投票前20天,将标准送审材料(包括函审时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函件审查单》)送达本分标委全体委员。
第二十五条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为:1.标准送审稿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是否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一致,有无重复、交叉、抵触现象;3.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安全、先进、合理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4.在征求意见中有无重大意见,所占的比例以及处理是否得当;5.标准中涉及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争议;6.对标准的水平、采标程度、标准性质以及实施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会审时到会并参加表决(或函审时按规定时间投票)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应到(或应回函投票)委员人数的3/4以上,否则审查无效。委员们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标准送审稿提出赞成、弃权或反对的表决意见。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总数的1/4。会审时因故不能到会的委员,须将有本人签字、写明对所审查的各项标准送审稿详细意见的书面材料在会审前提交所在分标委秘书处,秘书处在会审时需予以宣读。
第二十七条会审时,原则上要协商一致。分标委秘书处要根据多数委员意见写出审查结论并在会上对审查结论进行投票表决。关于表决结果,会审时到会并参加表决的委员中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赞成、且反对的委员不得超过1/4方为通过(受委员委托列席会议的代表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函审时,按规定时间投票的委员中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赞成、且反对的委员不得超过1/4方为通过。分标委秘书处要根据回函情况写出《函审结论》。
第二十九条标准的表决结果及审查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会审时,分标委要写出《会议纪要》并填写《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结论表》;函审时,分标委要填写《标准草案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并附《标准草案送审稿函审单》。经该分标委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作为标准草案报批稿的附件。
第三十条对标准送审稿有重大分歧时,须在审定结论中详细说明,必要时,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标委)秘书处组织审定裁决。
第三十一条 除了转化相关标准外,分标委原则上要对通过审查的标准项目进行水平评价。按照标准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和所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一般可分为国际先进水平、国际一般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和行业先进水平四个等级。会审时,标准项目的水平要由与会全体委员协商一致确定;函审时,由分标委秘书处根据多数委员的回函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通过会审或函审的标准,牵头承担单位要根据会审或函审意见,对标准送审稿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在2个月内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以下简称标准报批稿);没有通过会审或函审的标准,牵头承担单位要根据会审或函审意见,对标准送审稿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提交该分标委再审。
第三十三条标准预研项目的审查按如下进行:
(一)对于部分专业领域的标准预研项目,国家局主管部门可组织相关专家在项目送审前对项目研究工作进行鉴定并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作为技术审查依据之一随同送审材料一并报送相关分标委审查。
(二)分标委技术审查工作参照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审查进行;在技术审查的审定结论中,要明确对预研项目研究成果的处理建议。预研项目的研究成果一般以技术报告结题(包括一般性质的技术报告,标准文本式的技术报告<YC/TR>两种),由国家局主管部门存档。如必要,国家局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并注明行业技术报告存档号或YC/TR编号;如项目组认为相关研究成果较为成熟,可向分标委和国家局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在项目研制过程中将研究成果直接转化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YC/Z)、或推荐性标准(YC/T)或强制性标准(YC),按照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要求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并提交相关送审材料。
第三十四条标准物质研制单位须接受并通过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单位的现场考核,所研制的标准物质需获得国家一级或二级标准物质的授权并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完成标准物质研制项目的技术报告要通过相关分标委审定,由国家局统一发布。
第三十五条对于行业用标准样品(特指实物标样),研制单位完成相关工作,形成技术报告并通过归口分标委组织的审定后,由归口分标委报国家局核准后发布施行。
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六条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报批材料经分标委秘书处审查无误后,提交全标委秘书处复核。标准报批材料包括:
一、国家标准报批材料目录
1.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1份;
2.标准报批稿5份(需同时报电子版,如有插图,须另附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2份);
3.标准送审稿1份(需同时报电子版);
4.标准编制说明(含有关附件)3份(需同时报电子版);
5.意见汇总处理表2份(需同时报电子版);
6.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审定结论表(附专家签字投票单)或函审结论表(附全部有效的函审单)各3份;
7.如属采标制修订的标准,要附采标原文(或复制件)和译文各2份。
二、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目录
1.报批行业标准的公文1份;
2.标准报批稿4份(需同时报电子版,如有插图,须另附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2份);
3.标准送审稿1份(需同时报电子版);
4.标准编制说明(含有关附件)2份(需同时报电子版);
5.意见汇总处理表1份(需同时报电子版);
6.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审定结论表(含专家签字投票单)或函审结论表(含全部有效的函审单)各1份;
7.如属采标制修订的标准,要附采标原文(或复制件)和译文各1份。
三、标准预研项目报批材料目录
1.报批行业标准预研项目技术报告的公文1份;
2.技术报告报批稿3份(需同时报电子版,如有插图,须另附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2份);
3.技术报告送审稿1份(需同时报电子版);
4.技术报告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审定结论表(含专家签字投票单)或函审结论表(含全部有效的函审单)各1份。
四、国家标准物质报批材料目录
1.报批国家标准物质的公文1份;
2.研制报告1份(需同时报电子版);
3.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复印件1份(需同时报电子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1份(需同时报电子版);
5.审查会议纪要、审定结论表(含专家签字投票单)或函审结论表(含全部有效的函审单)各1份。
五、行业标准样品报批材料目录
1.报批行业标准样品的公文1份;
2.研制报告1份(需同时报电子版);
3.审查会议纪要、审定结论表(含专家签字投票单)或函审结论表(含全部有效的函审单)各1份。
第三十七条全标委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程序和技术审核,完成必要的协调和完善工作并经全标委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报全标委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八条国家标准由国家局审查备案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标委批准发布;行业标准由国家局批准发布并报国标委备案。
第六章 快速程序
第三十九条为缩短部分标准的制修订周期,以及针对突发紧急事件制修订应急标准的需要,可采用快速程序。
第四十条快速程序是在正常标准制修订程序(程序类别代号:A)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程序类别代号:B)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程序类别代号:C)的简化程序。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标准项目以及应急标准项目均可申请采用相应快速程序:
一、一般标准项目
--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修订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
--现行标准的修订项目,可采用C程序(或B程序);
--我国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可采用B程序。
二、应急标准项目可采用C程序。
第四十一条采用快速程序的一般标准项目,要按正常程序填报《申报书》,在相关栏内注明快速程序代码并在备注中说明理由,同时由国家局下达任务。采用快速程序的应急标准项目,可由国家局直接下达任务,指定标准起草单位。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需同时报国标委。
第四十二条一般标准项目执行快速程序后,从相应阶段开始按照正常程序依次执行。应急标准执行快速程序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标准草案送审稿须经有关专家会审,不得函审。
--应急标准的应急原因及使用要求等要在前言中说明。
第七章 标准修改单的制订和标准复审
第四十三条国家、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需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制订该标准的修改单。每项标准修改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
第四十四条国家、行业标准修改一般由标准起草单位或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按照国标委相关规定及本规程进行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及审查,形成标准修改单报批稿及相关材料,提交全标委秘书处复核。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标准的修改内容,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TBT)通报。
第四十五条国家、行业标准实施后5年内(指导性技术文件为3年内),国家局主管部门要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组织有关分标委或有关专家对现行标准(包括所有的修改单)进行复审,以确定现行标准或其中的有关内容是否继续有效或应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四十六条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审或函审;复审要广泛征求各相关使用方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全标委秘书处负责对复审意见进行汇总并写出《标准复审结论报告》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审批;复审国家标准的,还须填写《国家标准复审意见表》和《国家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经国家局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国标委。
第四十八条根据复审意见需要修订的标准,要列入下年度的标准项目计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标准类项目经费由申报单位提出,分标委、专家评审会初审、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列入行业各直属单位在标准制修订期间的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预算的执行情况(总决算和分年度决算)由国家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
第五十条本规程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局2005年9月12日印发的《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国烟办综[2005]338号)、2006年6月5日发布的《烟草行业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规程》(国烟科[2006]379号)以及2008年10月13日印发的《烟草行业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规程的补充规定》(国烟科[2008]5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