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开展了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警示作用的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5.2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9年8月16日,市公安局兰山分局食药环侦大队经过缜密侦查,成功侦破5.2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捣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窝点2处,查扣生产待售“五行龙丹”59箱(经检测,五行龙丹产品检出“他达拉非”成分,),包装、批号日期印章、销售账册等物品一宗,涉案总价值达2400万余元。经查,自2018年5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侯某凯明知马某明的禹州战营迷迭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食品生产许可,仍伙同马某明等人冒用郑州耀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名义,在无任何产品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生产的褐色丸剂包装命名为“五行龙丹”,以5000元/箱的价格通过网络对外销售。2019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侯某凯为谋取更大利益,伙同杜某萍、胡某等人从临沂、青州购买和面机、全自动制丸机,在其位于临沂市沂南县马牧池乡野竹旺村的迷迭香基地自行生产五行龙丹,销往黑龙江、河北、湖南、天津等20余省市。截至2019年6月份合计售出4808箱(10盒/箱,5粒/盒),总价值约2400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侯某凯等3人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高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2019年8月14日,市公安局兰山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根据市局支队交办线索,顺线经营,成功破获一起假冒兰陵、洋河、贵人道商标酒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端掉生产、销售假冒白酒窝点4处,现场查扣假冒兰陵、洋河、贵人道品牌白酒1000余箱,及生产设备、原料、商标等一宗,涉案价值1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高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兰陵、洋河、贵人道注册商标,利用绵竹大曲自行灌装上述品牌系列酒水进行销售,犯罪嫌疑人高某丽、陈某同、李某明知高某向其推销的酒水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大量购进放于其经营的东方圣城超市、亿龙万家购物广场、九州万汇超市内对外销售,涉案金额10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李某、左某军被刑事拘留,其余4人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郭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9年9月6日,市公安局罗庄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根据公安部转交线索,于当日对郭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至目前,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并在位于罗庄区罗西街道郭家岑石村的仓库内查获大量减肥产品,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批次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为有毒、有害食品。经查,自2018年年底以来,犯罪嫌疑人郭某在其上线李某处购买减肥胶囊后,通过微信销售到全国各地,主要将其销售给另一嫌疑人孙某玲,孙某玲在郭某处购买白色、蓝色、黑色减肥胶囊后,通过其淘宝店铺“萌萌天然护肤城堡”进行销售,并让郭某代发快递。销售范围涉及全国三十几个省市,共计销售金额20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被刑事拘留,孙某玲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侯某明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19年8月20日,市公安局罗庄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根据群众举报,顺线经营,成功破获侯某明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刑事拘留4人,捣毁生产窝点6处,查扣花生调和油11000余桶及调和设备一大宗,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经查,2018年春节以来,犯罪嫌疑人臧某良、侯某明、赵某等人在其上线孙某伟和沙某绘处购买了大量花生调和油,通过网络淘宝和拼多多销售到全国各地,犯罪嫌疑人黄某强、庄某梅、臧某良、喻某秋等人在明知侯某明、赵某等人将花生调和油充当花生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以贴单,送货,运输,发快递等方式帮助侯某明、赵某等人销售花生调和油,并从中牟利。犯罪嫌疑人孙某伟、侯某明、颜某静、黄某强被刑事拘留,其余4人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五:临沭县正大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2019年8月27日临沭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人举报,反映在临沭县正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藏蜂阁人参蜜宝”中添加了“人参”,该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举报人认为经营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且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2019年9月2日,临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沭县正大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藏蜂阁人参蜜宝”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认定临沭县正大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藏蜂阁人参蜜宝”标签、说明书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情况属实。超市负责人下架并召回产品,主动消除影响,配合执法机关进行深入调查,并缴纳罚款5000.99元。
案例六:莒南县袁青尚经营假冒红牛饮料案。2019年10月2日,莒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袁青尚涉嫌经营假冒红牛饮料,执法人员迅速行动,在现场扣押疑似假冒产品34箱零22罐,经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已扣押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2357元;罚款人民币19577.36元。
案例七:沂水如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美团沂水外卖”) 未按要求进行量化分级信息公示案。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沂水如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网络平台公开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等信息。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了警告的处罚。2019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再次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经营的平台上沂水县右先生沙拉店、沂水县金三顺紫菜包饭店、沂水县五环炸串店未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量化分级信息。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