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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衣食住行”领域专项整治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2019-12-11 人民网7600
  1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衣食住行”领域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呼和浩特市举办,会上公布了专项整治十大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包头市明远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19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包头市明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直营门店“包头市昆区范爱军不老神鸡店”和“明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友谊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翅中、豆腐丝等散装食品标注的产品保质期为一天,经调取该公司配送、销售、退弃货记录、库存汇总情况表及留存库存情况表等,并核对了产品的配送、销售等情况,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该公司共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卤制品)1144公斤,货值金额7.43万元,违法所得0.9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95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7.8万元整,罚没款合计108.75万元。
 
  鄂尔多斯市鑫盛富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肥案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鄂尔多斯市鑫盛富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茂盛四季发”牌宏磷二铵化肥包装袋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019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批次宏磷二铵进行抽样并送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工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批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茂盛四季发”牌宏磷二铵1287吨 ,全部销售给分销商和农民个人,案发后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查扣和从农民手中收回共计758吨化肥,当事人给农民退付货款253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收质量不合格宏磷二铵758吨和违法所得 14.77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6.11万元,罚没款合计90.88万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金叶广场四楼金利来男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19年9月16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对金叶广场四楼金利来男装店销售的“金利来”牌男装进行执法检查,经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金利来”牌男装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货值金额为81.76万元的涉案商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阳光嘉苑二期建筑工地使用不合格挤塑板案
 
  2019年5月16日,兴安盟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兴安盟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技术人员配合下对阳光嘉苑二期建筑工地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了执法检查,该工地分为两个项目部,检查人员分别对两个项目部所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工地所使用的挤塑板等材料进行了现场抽样,经检验,该工地使用的挤塑板燃烧性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次挤塑板均是从沈阳市暖益保温材料厂购进的,涉案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7.67万元。
 
  当事人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兴安盟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满洲里中俄互贸旅游有限公司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案
 
  2019年7月28日,根据自治区口岸收费督查线索,满洲里市市场监管局对满洲里中俄互贸旅游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没有履行价格审批手续,于2019年1月-7月,按照每张10元的标准,共向游客收取游客卡费18.31万元,属于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没有到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没有取得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18.31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8.31万元整,罚没款合计36.62万元。
 
  包头市东河区老王家膏药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4月,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李燕实名举报称东河区老王家膏药铺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膏药,投诉人李燕提供了“王家百草堂”《注册商标证》、商标转让证明、同意转让证明、声明书等材料,证明“王家百草堂”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投诉人李燕所有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4月 27日和2018年10月 18日购进标有厂名为河南艾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是“王家百草堂”的膏药共计2700盒,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侵犯了“王家百草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截止被查获时,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王家百草堂”膏药,经营额合计35.66万元。
 
  当事人经营额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金额,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内蒙古海岳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收取燃气入户费案
 
  2019年5月7日,赤峰市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收到赤峰市物价局转来举报线索,称海岳置业有限公司在2期楼房交工时,向住户强制收取燃气入户费。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5月7日,在敖汉旗新惠镇河东新区开发“海岳新城”二期楼房交工时,按每户2580元标准,向住户强制收取燃气入户费,共收取了126户合计32.5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所收款项全部退还给住户。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赤峰市敖汉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2.51万元整。
 
  鄂尔多斯之星汽车有限公司转嫁义务乱收费用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按照“衣食住行”领域专项整治安排部署,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范围内的汽车4s店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鄂尔多斯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向以贷款方式购买车辆的用户收取了每辆500元-1500元不等的下户费。
 
  经查,当事人与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和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凡是消费者需在当事人经营的奔驰4S店以贷款方式购买车辆的,经金融公司审核通过后,金融公司将全部贷款金额汇缴到当事人账户作为消费者缴纳的车款,当事人通知消费者到店缴纳首付后即可办理车辆下户及抵押登记手续,由于派下户专员协助车主办理车辆拍照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产生一定的人工、交通等费用,所以当事人擅自决定,从2017年1月开始,以每辆车500元-1500元不等的标准向以贷款方式购买车辆的消费者收取下户费,用来支出人工费用和支付每辆130元的办理车辆登记的工本费。当事人协助消费者办理车辆下户和抵押登记是其法定义务,并且金融公司也向其返还了服务费,当事人仍向消费者收取超出每辆130元的车辆登记和牌照工本费的下户费,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当事人从2017年1月开始到2019年2月底,共向486户以贷款方式购买车辆的客户收取了27.2544万元(不含税)的下户服务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7.25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罚没款总计32.25万元。
 
  阿拉善盟骏龙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
 
  阿拉善盟左旗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对阿拉善盟骏龙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1.向消费者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等课堂教学培训服务,未达到不得低于6学时的规定要求;2.向部分消费者提供培训服务的总里程未达到不得少于300公里的规定要求;3.利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车载计时记程终端的缺陷和漏洞,采取要求消费者在预约的本应接受正常驾驶技能培训的时间段里坐在停止的车辆内拍取系统定时监控照片,用来冒充消费者应当在实际培训中产生的培训学时记录和培训照片的方法,骗取监管部门对学员培训学时记录的审核通过;4.采取擅自拆卸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车载计时记程终端,要求学员在预约的本应接受正常驾驶技能培训的时间段里坐在停止的培训车辆内用绳子拉动车载计时记程终端,以此使监控系统GPS位置产生位移,拍摄定时监控记录照片,骗取监管部门对学员培训学时记录和培训照片的审核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新城区磁灸家居用品店虚假宣传案
 
  2019年2月27日,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新城区磁灸家居用品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销售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以磁灸床垫为主的磁灸类产品,销售人员在向消费者推荐、介绍产品时,利用《鹤壁日报》、《慈孝情》(慈孝堂内刊)、44份“客户见证”复印件以及在郑州的学习笔记等内容向消费者介绍并推销产品,并已售出20多万元磁灸类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慈孝堂”系列产品时,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用户评价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新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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