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19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699号〕,涉及我市江北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家经营企业的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五里店店销售的里脊肉-精(猪肉)、广式火腿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五里店店销售的里脊肉-精(猪肉)(抽样单编号为: GC19000000003434607)和广式火腿月饼(抽样单编号为: GC19000000003434600),经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抽样检验,里脊肉-精(猪肉)的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广式火腿月饼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里脊肉-精(猪肉)的供货单位为重庆农投肉食品有限公司38,购进日期为2019年8月10日;广式火腿月饼标称的生产单位为重庆市陵江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3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3日向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五里店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两种食品在售。经查,该店于2019年8月10日以25.6元/kg的进价从重庆农投肉食品有限公司38购进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10日的里脊肉-精(猪肉)共计2.772kg;于2019年8月4日以2.7元/袋的价格从供货商重庆关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3日的广式火腿月饼共计60袋。截止2019年9月3日,里脊肉-精(猪肉)已销售2.772kg(售价47.6元/kg)、广式火腿月饼已销售38袋(售价4.5元/袋)。此前,当事人已将剩余的22袋自行下架并销毁。该店于2019年9月3日对已销售的里脊肉-精(猪肉)和广式火腿月饼进行召回,因里脊肉为食用农产品,月饼为节令性食品,消费者购买后短期内已食用完毕,故截止2019年9月27日,未能召回上述两种食品。里脊肉-精(猪肉)的货值金额为131.95元,违法所得为60.99元;广式火腿月饼的货值金额为270元,违法所得为42.75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五里店店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并销售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五里店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五里店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召回不合格食品,且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丁小波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丁小波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3434564,购进日期为:2019年8月9日。经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4日向丁小波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的芹菜在售。经查,该摊贩于2019年8月9日以3元/kg的进价购进芹菜共计3kg,进货时没有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及该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该批芹菜于购进当日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6元/kg。该摊贩于2019年9月4日对已销售的芹菜进行召回,截止2019年10月8日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18元,违法所得9元。该摊贩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丁小波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并销售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丁小波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丁小波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摊贩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减轻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摊贩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元整;3、罚款2500元整。共计罚没款:2509元整(贰仟伍佰零玖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