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法规对恶意索赔的消费行为不予受理的规定属于立法探索。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已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听取该项工作报告。
报告在谈到地方立法探索时,以深圳经济特区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下称《条例》)举例。
南都记者关注到,《条例》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全国首个地方性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条例授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
针对以营利为目的行为,《条例》将因生活所需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行为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消费行为进行了明确区分,明确了有关部门在对于这两类行为因食品安全问题发起的投诉举报时的处理方式。
在不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前提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只对普通消费行为予以保护。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但同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规定属于在不违背上位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的规定,属于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范围,应当允许探索;同时,建议制定机关立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总结相关规定实施情况,适时研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