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加强市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属地责任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疏堵结合的原则,组织当地监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综合治理。各地政府和监管部门要重视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食品小作坊依法生产经营,并通过分类指导、引导发证、整顿改进、查处取缔,逐步清理辖区食品小作坊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二、规范市场准入
对于目前无法取得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但允许暂时存在的食品小作坊,根据"三家联办,首受负责"的原则,由各区食药监、质监、工商部门联合办理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申请,共同对经营户进行审核。食品小作坊准入条件由食药监、质监、工商部门联合制定。
为方便相对人,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可向各区食药监、质监、工商部门中任何一家的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填写《食品小作坊申办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行政服务窗口受理后由受理部门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和现场指导,三部门共同填写《食品小作坊审查情况表》并签署意见,工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发放营业执照。
三、加强日常监管
对现有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在市食安委的统一协调下,加强各部门的分工协作。按照"属地负责、环节监管、职能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分工如下:
(一)以批发为主的生产型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管,由质监部门牵头。
(二)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场所及周边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日常监管,由工商部门牵头。
(三)既有独立生产加工场所,又进行零售(前店后坊)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管,由食药监部门牵头。
(四)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纳入餐饮服务环节,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规定,由食药监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五)各区应当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对于纳入疏导点进行食品制售的摊贩由各区纳入城市公共管理。对于无照流动商贩从事食品制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取缔。
对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投诉举报,由主要负责部门按照上述分工受理。遇到重大或者疑难问题,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应当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在相关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出台前,我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工作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