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材进货查验
(一)禁止经营、贮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
(二)不得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
(三)对肉及肉制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确保肉类来源可追溯,尤其是加强对猪肉“两证一报告”的查验,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肉类及肉制品。
二、从业人员管理
(四)单位食堂应每天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必要时每餐前检查),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发现有发热(37.3度以上)、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在岗员工,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督促其及时就诊,在医院确诊为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前不得上岗。
(五)所有在岗员工应配戴口罩上岗,且按规定及时更换口罩。
(六)从业人员应尽量避免与具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密切接触,避免接触野生动物、养殖或生病禽畜动物。
(七)从业人员在制备食物前、加工生食或熟食之后、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要用流动水和皂液采用六步洗手法洗手,手部揉搓时间不少于15秒。从事分餐工作的员工,分餐前应二次更衣,用流动水和皂液采用六步洗手法洗手,手部揉搓时间不少于15秒,冲洗后使用酒精消毒液进行手部消毒。
(八)暂停14天内有湖北武汉等疫情发生地驻留史的工作人员工作,并协助将其送至所住(在)社区工作站做好信息登记,接受社区工作站管理,早晚测量体温,14天内自我隔离观察无恙后方可上岗。
三、场所清洁消毒
(九)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餐用具严格清洗消毒后使用,餐用具的清洗消毒参照《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十)复工前,必须对加工操作场所、设施设备全面检查,全面进行清洗消毒,方能开展供餐。开展供餐后,每天对就餐场所、保洁设施、人员通道、电梯间和洗手间等进行消毒,洗手间应配备洗手水龙头及洗手液、消毒液等。
(十一)保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
(十二)如单位中出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停止供餐,开展终末消毒(传染源住院、转移、死亡而离开疫点或终止传染状态后,对疫点进行的一次彻底消毒),由所在镇区指挥部同意后方能供餐。
四、集体用餐管控
(十三)单位员工用餐应减少人员聚集,非必要情况不开放食堂就餐场所,不采取现场分餐、排队取餐,员工用餐应提前餐盒分装,配送至工作岗位用餐;不具备在工作岗位用餐的单位,优先选择小型会议室(10人以内)等单位公共场所用餐,应采取分批、分段方式供餐,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十四)如因条件不足,必须在食堂内用餐,应采取分批就餐方式,同一岗位或办公室同批就餐,尽量减少餐桌数量和聚集性用餐;在食堂入口处对就餐员工开展体温监测,如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禁止该员工及其同岗位(或同一办公室)等密切接触人群入内,提醒其及时到医院就诊。
(十五)提高对疫情防控形势的认识,配合政府加强对疫情防控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防控措施的解读和宣传,加强对疫情防控的宣传工作,如张贴禁止开展聚餐活动的指示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