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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0号)

   2020-02-09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49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8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2053号),涉及我市江北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检的江北区万久平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渝马”牌重庆怪味胡豆(炒货食品)(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937651),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DBS50/026-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怪味胡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8日向江北区万久平副食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渝马”牌重庆怪味胡豆(炒货食品)在售。经查,该经营部于2019年8月15日以130元/件的价格购进“渝马”牌重庆怪味胡豆(炒货食品)1件共计100袋(规格:110g/袋,生产日期:2019年8月7日,生产厂家:重庆市渝马食品厂)。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有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该批次“渝马”牌重庆怪味胡豆(炒货食品)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90元(其中20袋销售单价为3.5元/袋, 80袋的销售单价为1.5元/袋),违法所得60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万久平副食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万久平副食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减轻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经营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没合计:5060元(金额大写:伍仟零陆拾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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