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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食品安全信息征集发布制度

   2011-07-28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11220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征集、发布,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八部(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征集、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市食品安全总体趋势及产业状况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多方面的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监督机制(含抽检)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及人畜共患疾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四条 信息征集、发布要遵循依法、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发布信息,确保信息质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予以保密。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征集、发布。

  三亚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我市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审定后,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发布;综合发布我市其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分类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由牵头监管部门收集和汇总,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审定后,由牵头监管部门依法发布;监督部门日常监管的食品安全信息,由监管部门负责征集,依法发布。行业协会对本行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信息可依法发布。各部门对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时间、形式等都要严格审核把关。

  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明确食品分类监管的牵头部门。由监管牵头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对食品生产质量标准,分类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征集项目,确定安全指标,定期和不定期地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征集,相关监管部门要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目的确定信息发布的形式。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八条 各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征集与报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报、漏报、谎报、缓报、不报或阻碍他人报告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条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科学管理和信息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发布程序。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征集、发布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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