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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

   2020-03-05 中国新闻网4300
  中新网衢州3月5日电 “野山羊(鬣羚)诶,野山羊!好东西诶,被我搞定了!”宋某某激动地拍下了视频。他怎么也不会想到,口中的“好东西”让他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衢州风景秀丽,林业资源丰富,在大山中生活着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其中不乏国家保护动物。在衢务工的宋某某得知这里野味多,通过放置铁夹子,很容易就能尝到野味。宋某按奈不住尝鲜的念头,从2016年12月到2017年4月,多次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紫薇山国家森林公园等地,通过放置铁夹的方式先后猎杀了三只野生动物,其中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鬣羚、白鹇,以及“三有动物”猪獾。
 
  法网恢恢,宋某没想到法律的制裁来的如此之快。2017年的11月,因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虽然宋某受到了刑法的制裁,但是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应当如何弥补?衢江区检察机院敏锐地发现了这一问题,果断运用公益诉讼职能,开展了专项监督。
 
  在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疫情没有延缓办案的节奏,2020年3月4日下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法庭经审理后,当庭宣判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处被告宋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5800元。
 
  “我当初只是想尝尝‘野味’,现在真的很后悔,希望大家不要去猎捕那些野生动物了……”经过庭审,宋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赔礼道歉,并呼吁大家不要猎杀野生动物。
 
  这起公益诉讼案件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浙江省首例宣判的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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