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食安办
(2011年5月30日)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黔食安委发〔2011〕1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监管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管理和扶持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统筹兼顾,依法监管,有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监管原则。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逐步规范,扶持发展的监管原则。同时,为方便监管相对人、提高监管效率,坚持一个主体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进行依法监管,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
二、部门监管职责
在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前,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按本《意见》明确的监管职责,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
(一)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1.有固定场所(包括前店后厂),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仅限于在本场所销售,且不提供就餐服务场所及设施,也不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由工商部门负责。
2.有固定场所(包括前店后厂),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仅限于在本场所销售,并提供就餐服务场所及设施,或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3.有固定场所(包括前店后厂),其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地点相分离的(不含快餐外卖服务),如熟肉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糕点加工、米粉米皮加工等,由质监部门负责。
(二)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1.符合城市管理部门规定设置的有相对固定摊位的食品摊贩,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部门:
(1)凡是现场制售食品以及销售非自制食品的食品摊贩,加工、销售的食品仅限在本摊销售,不提供现场就餐服务场所及设施的,如糕点摊、烧烤摊、炒货摊、其它食品销售摊等,由工商部门负责。
(2)凡是现场制售食品的摊贩,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摊销售,并提供就餐服务场所及设施的,如夜市大排档、早点摊、盒饭摊等,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2.对流动食品摊贩,如沿街、沿路及市场周边流动食品摊贩经营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3.未设城管部门的乡镇集镇上的流动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
以上各部门要特别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坚决制止影响儿童、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三)农牧部门负责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要及时向工商等部门通报。
三、证照办理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否应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一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未作规定。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食品安全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因此,在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前,对本《意见》所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暂不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于本《意见》所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决定。
四、清理登记,落实责任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责,安排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展开“拉网式排查”、“地毯式清理”的摸底登记活动。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按照本《意见》明确的各部门职责,确定各部门的具体监管对象。
(二)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各县、区(市)对应的部门,分别对其辖区内的所有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如实填写本《意见》所附表册,并将登记、汇总表册报所在地食安委办。
(三)各县、区(市)食安委办要认真对照审核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填报的表册,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所界定的监管部门不同的,由各县、区(市)食安委办研究指定监管部门,确保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的目标落到实处,坚决杜绝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发生。
(四)各县、区(市)食安委办的具体落实情况,由各县、区(市)食安委办在2011年7月31日前汇总上报市食安委办。相关登记表、汇总表详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是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盲点和难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加强合作,健全长效机制,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既统一行动,又各司其职,切实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努力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
(二)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相应监管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当地政府指定监管,或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级政府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指导、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四)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及其实施条例第61条的规定予以问责。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有关名词解释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加工场所,且生产与销售地点分离、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二)食品摊贩:指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人。
(三)提供餐馆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附件:1. 落实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单位登记表.doc
4. 落实食品摊贩监管单位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