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强监管、优服务、解难题、精准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要求全区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包括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哄抬价格、价格欺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未明码标价、超范围经营、非法制售口罩、消毒用品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全区第四批疫情防控违法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经营者以反面案例为戒,诚信守法经营,严格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提醒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意识,选择正规、合法渠道和平台消费,莫要被不法商家的虚假宣传忽悠,莫要贪图小便宜。
案例1:2月7日,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乌恰镇警务室提供的线索后,立即与库车市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执法人员对市区阳光大厦西侧的吾斯曼艾合买提调料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一批野生动物制品70余件,其中重点涉案物品为27个鹅喉羚角、1个北山羊角、1个完整藏羚羊头部标本、1个藏羚羊角、4段马鹿鹿茸,疑似世界濒危品种(暹罗鳄)6件。经调查,该店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物品多是从四川、广州、青岛、乌鲁木齐等地收购。库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店实施了查封,并查扣涉案物品。因该案查扣的野生动物部分属于世界濒危品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目前,该案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2:2月4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接线索举报称:有人在朋友圈发布有30吨消毒液销售的信息。执法人员于当日部署开展紧急核查,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84消毒液在销售,30吨消毒液正在途中,可以2万元/吨进行先行预订。因案值数额(60万元)较大,同时为了加大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快查快打力度,达到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执法人员将该线索信息移交地区公安局。2月6日,阿克苏地区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经调查,疫情防控期间,赵某为牟取暴利,借助阿克苏地区慈善总会在阿克苏市凤泉广场举办消毒液免费发放和捐赠活动为契机,谎称自己拥有两家大公司且用量过大为由,从慈善总会以2600元的价格购入13桶(1300公斤,每公斤2元)以及以750元的价格购入18个空桶。赵某将购买的消毒液加水稀释分装后,加入到阿克苏市“物业交流群”,并在该微信群中声称自己销售消毒液,销售价格为20元/公斤。物业公司看到此广告信息发布纷纷订购,赵某随后将分装消毒液配送给了阿克苏市26家物业公司,从中非法获利23000余元。目前,赵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
案例3:2月9日,阿勒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阿勒泰市百乐佳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共计13000只,该批口罩无法提供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也无法提供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经生产厂家鉴定确认该批口罩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阿勒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该商行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飘安牌及3M牌口罩并处以罚款17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2月4日,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市场监管局接国家市场监管局“12315”平台转办投诉,称该投诉人于1月24日在布尔津县某大药房用120元购买了4只朝美牌,型号为新2002-M的防护口罩,怀疑其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在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对涉案药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药房1月24日以5元/支购进该防护口罩,在销售过程中先是以12元/支进行销售,随着疫情控制的需求,防护口罩成为稀缺物资,该大药房见状后随即涨至30元/支进行销售,涨幅率达到150%。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第(三)项之规定,布尔津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药房哄抬物价的行为处以975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3月9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克拉玛依区日向臻五金机电经销部涉嫌销售假冒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量大之际,非法售卖假冒一次性医用口罩1460个,该店销售的口罩标注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包装袋上有注册证编号,内有合格证。在检查过程中,通过比对产品外观初步鉴定为假冒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且该店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涉嫌非法经营销售医疗器械用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未销售的34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进行了扣押。目前,此案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6:1月27日至1月31日期间,博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12315投诉,反映博乐市美啦家居生活馆(红星路49号)销售N90口罩涉嫌价格及质量问题。经查,该店销售的N90口罩,在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厂名厂址、产品标识、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内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无合法进货票据,产品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货值金额15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的行为。博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1月31日,博州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博乐市华顺元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华顺元超市内涉嫌销售的84消毒液大幅抬高价格且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组织人员于当日开展调查,经查,1月30日、1月31日,当事人以350元/桶的价格购进84消毒液4桶(25公斤/桶)。购进后,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华顺元超市内不标明价格且大幅提价306%对外销售,查获时,当事人分别以2元/50毫升、50元/公斤不等的价格对外售出1桶,销售金额1071元,获取违法所得657.27元,本案涉案金额107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且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博州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57.27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2月25日,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接12315消费者举报,称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昌吉市第七十一分店销售的“朝美”牌KN95型(6005-3)口罩,远高于市场价。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KN95型口罩。经查,当事人于1月25日从乌鲁木齐市西北路金都批发市场内一家医疗器械的店内购进了10个“朝美”牌KN95型(6005-3)口罩,2瓶500毫升装“艾迪迩”75% 消毒酒精,口罩进货价15元/个;消毒酒精进货价7.5元/瓶。现金支付165元,无进货票。之后,当事人便在其经营的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昌吉市第七十一分店内进行销售。至2月24日被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 “朝美”牌KN95型(6005-3)口罩3个,卖出价是38元/个,进货价15元/个,购销差价率60.5%;销售“艾迪迩”75%消毒酒精1瓶,卖出价是10元/瓶,进货价7.5元/瓶。当事人销售上述口罩、消毒酒精未开票,也无销售记录,剩余的7个口罩、1瓶消毒酒精分发给员工自用。由于当事人购进货物未索取票据,不能证明这些口罩、消毒酒精为其合法取得,不能证明其购进成本,口罩15元/个、消毒酒精7.5元/瓶的进货价为当事人口述虚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2月5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反映,对喀什市迈尊文体百货商行涉嫌销售假冒口罩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24日从曙光国际市场一玻璃胶店主处购得单品标识为“生产企业:新乡市华康卫材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丁栾镇开发区”的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行销售。经鉴定,该批口罩非标识生产商生产,外包装上的厂名、厂址均为假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没收库存涉案产品并处罚款67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2月17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喀什亿家超市有限公司环疆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精品葫芦瓜”、“湖北带叶脐橙”、“红心柚”、“康师傅冰红茶”等39种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同一商品使用两种不同价格,通过使应售价格与实售价格不一致的手段以低价招揽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并处罚没款16848.9元。
案例11:2月1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喀什淑霞早晚药店药房涉嫌经营未经注册二类医疗器械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12月27日变更注册企业信息以来,在未取得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情况下擅自购进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且无法提供涉案产品注册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当事人作出处没收库存涉案产品及8.43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2:2月10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在依据案件线索,对喀什市定新百货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乌鲁木齐市先后购进了一次性医用口罩和3M口罩加价120%-525%进行销售,口罩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562元并处罚款45372元的行政处罚。(供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