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格保护野生动物,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日前,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等六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通告》,明确了八项具体规定。
一是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是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是对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依法依规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
五是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六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七是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物流企业等交易和运输寄递经营者,不得为非法野生动物猎捕、交易、运输行为提供相关服务。
八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