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政府网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决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已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上述规定的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
《决定》指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决定》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比如,非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