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3-25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270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局(中心)、果业(果品)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相关部署要求,推动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重庆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
 
  重庆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统一部署,依照《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思路及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和《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合格证制度,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逐步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机衔接,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22年,全市范围内本方案规定的试行主体实现全覆盖合格证开具使用。
 
  二、基本原则
 
  (一)“四统一”整体推进。在全市范围统一试行,统一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融入全国范围内的通查通识。
 
  (二)坚持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在试行主体上,选择农产品市场供给率高、商品化程度高的种植养殖生产者,在试行品类上,选择消费量大、风险隐患高的主要农产品先行开展试行。
 
  (三)实现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合格证开具和出具工作,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配合协作、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以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为契机,尽快出台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相适应、目标一致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指导意见,通过探索建立“一品一码”农产品全程追溯管理平台,构建覆盖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终端销售、政府监管、企业管理、公众查询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试行合格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其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试行合格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试行范围:本市辖区内从事食用农产品(仅限于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
 
  (二)基本样式:全市统一合格证基本式样(附件2)。内容至少应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若开展了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在合格证上勾选。合格证的大小、尺寸、材质由生产主体自定。生产主体也可根据自身需要,增加合格证信息,如合格证编号、品牌信息、社会信用统一代码、防伪标识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认定认证或登记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主体仍需开具合格证。
 
  鼓励已经注册各类追溯管理平台的主体其产品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鼓励“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企业率先实施“一品一码”追溯管理。
 
  (三)承诺内容: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此,在基本样式中已载明:“我承诺,生产中未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本批次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种植养殖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质量以及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四)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3个月备查。
 
  (五)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或置于包装容器内。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六)市场查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收购者和加工企业等经营主体应当主动依法查验入场销售或收(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留存查验记录。
 
  四、实施步骤
 
  (一)进度安排。2020年底,全市范围内试行主体开具使用合格证的覆盖率达到30%;2021年底达到70%;2022年底,全市范围内开具使用合格证的试行主体基本实现全覆盖。率先将“三品一标”企业和县级以上龙头企业纳入试行范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应在2021年底率先实现试行主体全覆盖。
 
  2020年3月-5月,摸清家底、宣传发动、培训指导、示范带动。
 
  2020年6月1起,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收购者、加工企业实施入市查验。
 
  (二)完善主体名录库。2020年3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委建立《全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种植养殖生产主体名录库》,纳入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和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管数据库实行电子化动态管理,并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
 
  (三)宣传引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每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的重要内容,开展多媒体、多平台、多渠道的宣传活动。各地要在生产基地、集中交易市场、产地市场、加工企业、农村主要路口和农村集镇设立宣传栏、宣传展板、张贴相关宣传画,充分利用农村赶场、农村文化活动等有利时机设立咨询台、发放告知书等形式加强引导。市、县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将合格证制度纳入技术推广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生产主体宣传引导。
 
  (四)开展培训。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全员大培训,将合格证制度纳入农民教育培训、农业技术培训、执法人员培训、“三品一标”业务培训重要和必训内容。2020年7月底前,实现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人员、乡镇、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协管员、种植养殖生产主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收(采)购者、加工企业全覆盖。既要指导生产者正确开具合格证,确保合格证填写规范、信息完整、真实有效,也要指导生产者主动出具合格证,让农产品合格上市、带证销售。
 
  (五)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合格证制度与农业项目补贴、示范创建等挂钩机制,对率先试行合格证的种植养殖生产者提供政策倾斜和项目支持。
 
  (六)强化监督检查。一是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开具并出具合格证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既要检查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也要检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防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虚假开具合格证的、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的生产主体,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检频次,帮助指导种植养殖生产者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特别是对冒用他人名义、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二是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相关要求,督促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对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要及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追根溯源,依法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市农业农村委成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强化统筹协调。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推进专班,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细化工作措施。
 
  (二)加强保障支持。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要积极争取将所需经费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财政预算;配齐快速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合格证监管查验工作提供支撑。
 
  (三)加强绩效考核。将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或乡村振兴专项考核指标体系,严格实施考核。
 
  (四)加强信息报送。在试行过程中,各地要注意跟进基层试行情况,总结经验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合格证制度,分别于2020年5月5日、8月5日、12月5日前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市农业农村委联系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李菁,89133703,电子邮箱:cqnwaqc@163.com。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段和平,63557208,电子邮箱:cqgsspc@126.com。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