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2009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精神和自治区有关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治理食品源头污染,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律意识;进一步规范学校周边及建筑工地食堂、餐饮业和农牧民自办宴席的监管,有效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辖区内食品及兽药、饲料行业不发生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确保辖区内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工作重点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二)加强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和整治
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质监、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对区域内农药、兽药残留以及“瘦肉精”、“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进行监测,强化溯源管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向农牧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加强牲畜标识制和对畜禽屠宰行为的监管,严格牛、羊、家禽定点屠宰操作规程和检疫检验制度,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和整治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落实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有效落实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进厂驻企监管制度和食品批批检验等生产制度。围绕农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对植物油、面粉、水产加工品、酒类、乳制品、熟肉制品、儿童食品等重点行业及高风险食品开展专项整治。
(四)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和整治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农牧区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等经营点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经销病死畜禽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以及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强化对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的快速检测和监测,完善不合格食品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群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和整治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食品原料的监督检查,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料、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和按期年检,全面清理和打击无证经营行为。实施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食品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固定经营时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早市、夜市及食品摊贩卫生状况的整治。加强农牧区集体聚餐监管,推行农牧区集体聚餐报备制,对未报备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规范和整顿“农家乐”、旅游餐饮等单位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六)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
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制定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及流程,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完善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学校尤其是寄宿制学校自办或承包食堂的卫生检查力度,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使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步入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与卫生、工商、经贸等部门共同实施校园食堂量化分级管理,支持连锁超市、放心店向校园延伸,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和综合整治。
(七)加大畜禽屠宰行业的监管
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工商、商务部门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猪肉等的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验疫(验)或检没(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三、工作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1日一5月20日)
1、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全面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整治重点、目标任务和方法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整治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则,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2、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工作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3、各旗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5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21日一7月20日)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通过明察暗访、群众举报、突击检查、集中整治、联合行动等多种方式,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1、5月21日至5月31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完成对辖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拉网式”检查。期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派出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
2、6月1日至6月30日,针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和解决措施,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3、7月1日至7月20日,结合整治方案,追踪溯源,全面整改。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7月21日前将检查和整治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7月21日一7月31日)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2、7月31日前,各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7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于7月31日前将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总责。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要加强督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责任不落实等行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分工协作,完善机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质监、农业、卫生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协调有序、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和各项监管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不出问题。要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薄弱环节,特别是加大对农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监管,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一2010)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和整治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切实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要加大新闻曝光力度,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重大案件查处等情况,以案说法,教育群众,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食品安全工作。
2009年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方案
为积极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地区档次和品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9年,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法制规定,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依法治理城乡普遍存在的环境卫生问题,逐步改善环境卫生面貌,增强文明卫生意识,完善疾病防控体系,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营造良好的人居、投资、发展环境,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展示乌兰察布市新形象,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二、工作目标
1、全市城镇无暴露垃圾,垃圾日产日清率达100%。
2、城镇主次干道道路平整、干净、无污水、坑凹,两侧绿化带秀丽多姿,排水沟渠完好畅通,并在两侧设置数量充足,美观适用、密闭的垃圾箱。
3、城镇公路、铁路出入口处无垃圾堆放。
4、城镇临街建设干净亮丽、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写乱画、乱设摊点现象。城乡单位、居民住宅清新干净、庭院整齐美观。
5、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力度,有效控制传染病发生。
6、城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行业、公共场所执业行为规范,卫生制度健全,持卫生许可证经营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率100%。
7、积极开展创卫活动,年内,集宁区要创建为自治区级卫生城市,凉城县、卓资县达到自治区级卫生镇标准。各地城乡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状态。
8、城乡居民卫生知识知晓率、卫生行为形成率有所提高。
9、城乡“四害”密度控制在不足危害的程度。
10、农村牧区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0%,卫生厕所使用率达到40%。
三、主要任务
(一)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以开展第二十一个“爱国卫生月”活动为契机,集中力量进行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一是清运垃圾, 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动员广大干部群众,集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全面清理城乡暴露垃圾、污水坑塘,做好垃圾、粪便、污水的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在城镇,要重点整治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副产品市场、建筑(拆迁)工地、铁路沿线、单位和居民区及农民工居住地等地区的环境卫生,不留一处死角,保持城乡环境整洁卫生;在农村,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村容整洁为突破口,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动员广大农民搞好房前屋后卫生,实行畜禽圈养,重点解决农村地区“脏、乱、差”问题。将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出成效,以崭新面貌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二是在城镇主次干道两侧进行绿化、硬化、净化、亮化、美化工程建设,对城镇主次干道两侧的楼房进行粉饰美化,对墙体瓷砖、楼体玻璃进行清洗,清除乱写、乱画、乱贴广告等城市“牛皮癣”,规范临街广告、标牌、门匾的制作和设置。动员各有关单位、住宅小区的开发商、业主和居民区的各家各户,在庭院、墙边及所有具备绿化条件的空地种草、种花种树,硬化小街小巷。三是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卫生制度建设。在城镇主次干道、城乡集贸市场、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增设卫生厕所、果皮箱,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并加强管理,使之充分发挥作用,为革除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杂物等陋习创造条件,在城镇推行垃圾装袋化,垃圾日产日清和密闭化运输制度,实行医疗垃圾分类处理和无害化处理。四是清理单位、居民家庭卫生。城乡各单位、城乡居民家庭要彻底清理室内外卫生,清扫庭院、粉刷墙壁、擦洗门窗玻璃、家具,重点是加强火车站、汽车站、医疗卫生机构等窗口单位和居民楼道、平房区通道、院落周围公共部分的卫生。
(二)灭鼠灭蟑。要强化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按照“环境治理为主,化学防治为辅”的综合防治方针,根据病媒生物的消长特点,抓住春季这一有利时机,在全面整治城乡环境卫生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合理用药,坚持专业队伍与群防群控相结合,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不断完善病媒生物监测措施和防治设施,降低病媒生物的密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流行。要重点加强餐饮服务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医疗单位、食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灭蟑工作,有效降低蟑螂危害。
(三)开展农村牧区改水改厕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好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改水改厕项目工作。集宁区、凉城县、察右前旗、察右后旗、兴和县、商都县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改厕工作,落实改厕项目标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自治区爱卫会下达的4500座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工作。丰镇市、察右前旗、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四子王旗、卓资县、商都县、化德县要加强组织管理,按照自治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技术方案和培训会的要求,认真做好中央补助地方改水项目地区农村牧区饮用水工程水质卫生检测工作,严格把好监测质量关,切实履行对工程进行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的重要职责,如期完成相关数据及项目其他工作的上报任务,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农村牧区自来水普及率,确保农牧民饮用水卫生安全。
(四)开展系列卫生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卫生创建活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需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爱国卫生运动的有效形式。各旗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创建活动。要制定详细的卫生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结合市文明办文明城镇创建工作,动员和鼓励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等开展创建卫生文明城市、卫生文明社区、卫生文明单位和卫生文明家庭等多层次的创建活动。特别是集宁区爱卫会要在前段时间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各成员部门抓好有关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参与和监督,为乌兰察布市创建为自治区卫生城市奠定基础。凉城县、卓资县成为自治区级卫生城镇。
四、职责划分
财政部门要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城建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解决好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建筑垃圾,要把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增建卫生设施。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监督、管理和对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的治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负责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建立、落实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清扫保洁人员及卫生设施。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负责除害灭病、农村牧区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组织实施健康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把健康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健康教育课或者讲座,对学生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增强卫生意识。幼儿园要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动员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加爱国卫生宣传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健康教育,结合实际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增强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要进行社会公益性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水利部门负责改善农牧民的饮水条件,解决饮用水不足地区的供水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地方病病区的改水工作。
铁路、交通、旅游等部门要做好车站、风景旅游区的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动员、组织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与、配合所在地区、单位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保健能力。
其他爱卫会组成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在当地爱卫会的统一指导下,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卫生标准,搞好辖区和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五、活动步骤
4月15日-5月15日爱国卫生月活动。按照乌爱卫办发〔2009〕9号关于转发全国爱卫办《开展第21个爱国卫生月活动暨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在积极开展宣传动员的基础上,以“清洁城乡,保护健康”为主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城镇环境卫生整治和灭鼠灭蟑为主要内容的第二十一个爱国卫生月活动。
4月初、8月初开展农村牧区生活饮用水枯水期、丰水期水质监测各一次,同时组织实施农村牧区改厕项目工作。
5月20日—5月30日检查验收第二十一个爱国卫生月活动工作,巩固成果,弥补不足。
8月1日—12月31日指导有关旗县市区开展创卫工作,推荐条件成熟的旗县市申报自治区卫生镇、卫生村、卫生单位。
9月1日—9月20日以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主题,再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以良好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迎接60周年的成功举办。
10月10日—10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秋季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清运垃圾、疏通下水,清掏公厕,为保持冬季卫生面貌打下基础。
10月21日—12月31日,市爱卫办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各旗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总结。
六、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城市和地区品位,打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切实加强对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各级爱卫会要搞好协调,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领导重视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各委员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把每一项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做到专事、专人、专管。并建立一把手负责制、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保证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三)大力宣传,舆论引导。要针对公共卫生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把疾病防控作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疾病。通过宣传教育,使群众充分认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性,自觉自愿、积极主动、热情饱满地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宣传教育,形成强大的宣传合力,造成声势浩大的宣传态势,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查,沟通信息。各级爱卫会一定要加强对爱国卫生运动的督导检查,活动期间要组织专门督查组,市爱卫会将随时抽查各地爱国卫生运动进展情况,通过检查,对不按时、不按标准完成任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各级爱卫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工作,准确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拾遗补漏,加强信息沟通。活动期间要及时编发爱卫简报,向上级爱卫会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