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绍兴3月25日电 在家里杀猪后卖给村民,很多人觉得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其实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张某和杨某一同以贩卖猪肉营生。2017年,二人接到政府通知,屠宰生猪要去政府部门定点的屠宰场,卖给老百姓的猪肉要经过检验检疫。刚开始,两人按照规定去定点屠宰场宰杀生猪。两年后,张某、杨某觉得每次把活猪拉到屠宰场很不方便,经过商量决定“偷懒”,在张某家里屠宰生猪售卖。
2019年9月,浙江省嵊州市检察院甘霖检察室在摸排行政公益诉讼线索中发现,张某、杨某存在私自屠宰生猪贩卖行为。掌握情况后,检察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并联合相关部门在张某所在村的一间自建房里查获其现场屠宰生猪。该屠宰点未悬挂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没有任何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据查,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张某屠宰生猪合计40余头,均由其本人于半夜时分在家宰杀,屠宰后公开售卖,且生猪产品均未经检验,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
张某、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嵊州市检察院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杨某因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触犯非法经营罪。考虑两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上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杨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8000元。剩下8头尚未出售的生猪被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