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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首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 判决生效

   2020-04-24 福建日报2910
  本报讯  21日,莆田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生效,被告人刘某星在当地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据了解,刘某星在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为了使其所生产的“白粿”不易坏,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亚硫酸氢钠类物质进行销售,非法获利8720元。
 
  案发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星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需支付赔偿金39.24万,并在本地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鉴于刘某星已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但是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他勇于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及其自身家庭困难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酌定刘某星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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