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380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不合格样品7批次(见附件3)。不合格食品涉及到的是农兽药残留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海县马一地力回民牛羊肉店销售的牛肉,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二)福海县喀斯木肉店销售的牛肉,磺胺类(总量)和地塞米松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三)新源县张延伟脱鸡毛店销售的三黄鸡鸡肉,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四)新源县熊发辉白条禽店销售的三黄鸡鸡肉,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五)喀什市任道芝活鸡店销售的三黄鸡鸡肉,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六)喀什市冯粉肉制品店销售的小公鸡鸡肉和土鸡鸡肉各1批次,均为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