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追缴其非法所得8430元,没收其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南召县域及伏牛山区均属于禁猎区域,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猎捕械具进行狩猎。2018年8月中旬至2019年初,被告人李某在禁猎区域南召县乔端镇的山上,使用禁用的工具兽夹非法猎捕“三有”野生动物用于出售。其中,猎捕到猪獾20余只、果子狸6只、豪猪2头、野兔1只、菜花蛇1条。其猎捕到野生动物后,多次出售给买家张某(另案处理),共获利843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李某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