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制酒,也称为露酒,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饮料酒。配制酒在整个酒类生产历史上是比较年轻的酒类,它的诞生是源于社会的发展、人类膳食结构的不断改变、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配制酒的生产,由于具有资源丰富、设备简单、生产周期短、成分可调、经济效益显著、易迎合消费者心理等特点,因而其发展极为迅速,但配制酒国家标准相对滞后,市场较为混乱,制约着配制酒行业的发展。为了促进配制酒行业健康发展与技术进步,今年1月7日,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布了新版国标GB/T 27588《配制酒质量通则》征求意见稿。针对此次意见稿涉及的行业和产品特点,对GB/T 27588-2011《露酒》做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从配制酒定义、分类、标签三个方面对新版国标《配制酒质量通则》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
一、定义
新版国标《配制酒质量通则》征求意见稿中依据 GB/T 17204《饮料酒术语和分类》国家标准修订版将配制酒定义修改为“以发酵酒、蒸馏酒、食用酒精等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饮料酒”。因为在配制酒的实际生产过程中,既存在改变了原基酒风格的产品,也存在仍然保持原酒基风格不变的产品,所以取消了原定义中关于“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描述。
GB/T 27588-2011《露酒》中将露酒定义为“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或符合相关规定)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新版征求意见稿将露酒从配制酒中单列出来,定义为“以黄酒、白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或符合相关规定)的物质,经浸提和/或复蒸馏等工艺或直接加入从辅料中提取的有用成分,制成的具有特定风格的饮料酒”。
新版征求意见稿定义下的露酒就有以下几点有别于其他配制酒,第一:在发酵酒和蒸馏酒中都只能选择中国传统的黄酒和白酒作为酒基,不能以食用酒精作为酒基。第二:加入品为可食用或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或符合相关规定)的物质,而非一般食用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第三:露酒酒基中不能加入调香白酒,只可加入少量以粮谷为原料制成的发酵酒。调香白酒按照GB/T 17204《饮料酒术语和分类》国家标准修订版中的定义,是添加了添加剂的白酒。也就是说选择白酒作为酒基的露酒中不含添加剂。那么从定义上就将露酒区别于一般配制酒,是配制酒中更具中国传统风格的较为高端的产品。第四:配制酒的酒精度(20℃)范围可以从0.5%vol到68.0%vol,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酒精度不能低于20%vol,其中露酒的酒精度不能低于4%vol。
二、分类
1.按照原料来分,可分为动物类、植物类、动植物类以及其他类。动物类配制酒:利用可食用或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或符合相关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 经再加工制成的、具有特定风格的饮料酒;植物类配制酒:利用可食用或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或符合相关规定)的植物及其制品,经再加工制成的、具有特定风格的饮料酒;动植物类配制酒:同时利用动物、植物有用成分制成的饮料酒。
2.按生产工艺分为:浸提类、复蒸馏类、浸泡发酵类、浸泡蒸馏类、直接调配类和其他。
3.按产品特性分为:露酒;特种葡萄酒:利口葡萄酒、加香葡萄酒、葡萄汽酒等;特种啤酒:果蔬汁型啤酒、果蔬味型啤酒等;果酒(配制型);调香白酒;其他。从产品特性上值得一提的是,将调香白酒也分为配制酒类。
三、标签
为向消费者提供更为准确的信息,新标对标签标识提出了新的要求:
1.预包装产品应至少标示按所采用工艺划分的类别,即浸提类、复蒸馏类、浸泡发酵类、浸泡蒸馏类、直接调配类,同时也可标示其他分类,同时还应标注含糖量和所用酒基;
2.对于露酒产品,由于多使用药食同源的材料进行生产,因此建议在标签中标示每日或每次推荐饮料量以及不适宜人群,为消费者正确选择产品提供准确信息;
3.采用食用酒精作为溶剂进行浸提动植物类原材料中的有用成分是配制酒生产中常用的方式,因此产品中酒精一部分来自酒基,一部分来自浸提液。露酒产品可使用固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和液态法白酒作为酒基,其中固液法白酒和液态法白酒可加入以谷物为原料制成的食用酒精,因此当露酒产品加入浸提液时,所用食用酒精仅包括谷物食用酒精。预包装配制酒在生产中若使用食用酒精(包括浸提液带入的食用酒精),应在标签中明示为食用酒精。
相信新版GB/T 27588《配制酒质量通则》实施后,配制酒行业能够更快更好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层次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也能更准确地选择自己想要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