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26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西青区和利金餐厅涉嫌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营罚〔2020〕6号。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营罚〔2020〕6号
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天津市西青区和利金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111MA05R37P6U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杨柳青农场海纳道18号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1200110093247
2019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杨柳青农场海纳道18号内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在开展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中无冷食类食品制售一项。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到我所接受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一项,当事人开展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2. 2019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3.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4.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进行食品经营行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营罚告〔2020〕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