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6月29日,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野生棘腹蛙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日,黄某某在无相关猎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筠连县大雪山镇捕捉木槐(学名棘腹蛙)约3公斤,并于次日以70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5月4日、5日,黄某某采取用手电筒照射木槐使其无法动弹、趁机徒手抓捕的方式,在筠连县大雪山镇、云南省威信县长安乡等地,共捕捉木槐63只。5月6日凌晨,当黄某某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筠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辨别,涉案蛙类为“棘腹蛙”,也称“木槐”,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又称“三有动物”)。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每年三、四、五、六、七月为全省禁猎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上述禁猎期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非法狩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棘腹蛙,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到筠连县森林公安局上缴违法所得700元,且有立功情节。筠连县法院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