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们的口粮——婴幼儿配方乳粉(以下简称婴配粉)是公众日常非常熟悉的一类食品,但很多公众并不了解的是,与普通食品不同,根据“四个最严”要求,我国对婴配粉实施特殊监管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产品准入方面门槛极高的注册制、区别于普通食品的标签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对销售声称的严格监管。其中,关于婴配粉标签的相关管理,对于正本清源、打击婴配粉虚假宣传,保障小宝宝们“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婴配粉实施特殊管理
说起婴配粉,许多人肯定觉得“不就是奶粉吗”,其实这种认知并不十分准确。在超市、母婴店里,婴配粉往往和成人奶粉、特定全营养的特医食品,甚至是粉质的固体饮料混放,容易引起混淆。
根据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婴配注册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适用于正常婴幼儿食用。这一定义,使得婴配粉与成人奶粉和满足特殊营养需求的同样含有蛋白质的特医食品区别开来。
根据2015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我国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和特医食品三类食品实施特殊管理。此外,涉及婴配粉标签标识管理的法规还有《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诸多法规,对于产品名称、成分标注、营养声称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婴配注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提出更加详细的要求,为婴配粉标签标识设定了“红线”。
婴配粉标签“六不准”
对于婴配粉的标签管理,婴配注册办法的基本要求是标签中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其声称的内容也必须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一致。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婴配注册办法更加明确地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不得含有以下六种情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按照这一规定,标签标识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原辅料来源方面使用“进口奶源”“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表达,均不被允许。
产品名称受到严格规范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在“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基础上,明确不再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在此基础上,婴配注册办法及配套文件更加清晰明确地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名称必须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即国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只有一个规范的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包括拼音、英文及少数民族语言等名称。
申请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还可标注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这里明确名称中可以使用的外文只有”英文名称“,所以对于其他外文名称,如日文、韩文等非英文的名称一概不得使用,而且也仅限于申请注册的进口产品。
关于婴配粉的通用名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10765和GB 10767规定此类食品名称为: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在此名称的基础上,结合适用月龄及段次,婴配注册办法明确其通用名称应为”婴儿配方乳(奶)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奶)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奶)粉(12—36月龄,3段)“。
关于婴配粉的商品名,根据GB 7718的规定,不得使用涉嫌虚假、夸大、治疗、误导等及封建、庸俗、人体器官等的词语。根据婴配注册办法配套文件,”益“”智“”宝“”金“等明示或暗示功能或”最佳“的文字不得出现在产品名称上,同一企业的同一系列不同适用月龄的产品,其商品名称应相同或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