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连江县市场监管局移送庄某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0年1月8日,连江县公安局黄岐公安派出所民警在黄岐镇农贸市场外发现庄某顺在街边销售渔获,其中1筐为野生河豚鱼,重量为10KG。根据县公安局委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河豚鱼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河豚毒素0.0624MG/KG。1月21日,县市场监管局对庄某顺涉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0日,县市场监管局出具《认定意见函》,认定涉案的河豚鱼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3月17日,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3月25日,连江县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庄某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立案侦查。
案例二: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华东川峰(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冒用厂名食品案件
2019年10月 18日,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华东川峰(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华东川峰(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厦门仟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允许,生产标注厦门仟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信息的小碗胶即食鱼胶。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0年2月18 日,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14.025万元。
案例三: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蒋伟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9年11月4日,根据厦门市思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2019年10月12日有多例聚集性胃肠炎病例发生,经厦门市思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初步判定是一起由食源性疾病引起的事件,涉案食品为厦门市思明区蒋伟强饮品店制售的20191009批次芋泥蛋糕。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蒋伟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制售的20191009批次芋泥蛋糕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总货值为人民币286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26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的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2020年1月20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6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四:龙海市市场监管局吊销龙海市曼悦芙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案
龙海市曼悦芙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11月期间3次生产经营蛋糕菌落总数超标,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2019年6月-7月期间生产的蛋糕,因多批次检出菌落总数不合格被处罚25.2万元,责令停产停业十五天。当事人连续多次生产经营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且未按规定及时录入电子生产台账记录,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龙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吊销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和厂长王某沈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例五: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晋江市康汇药业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康保分店涉嫌提供虚假文件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2019年6月11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晋江市康汇药业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康保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药师“挂证”行为,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因缺少质量负责人,遂聘请药师“挂证”,并在申请药店的变更登记时,提交了虚假的质量负责人相关材料。当事人为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12月18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晋江市康汇药业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康保分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闽CB5957011),五年内不受理当事人关于晋江市康汇药业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康保分店的申请,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六: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明溪县城关锦清肉摊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0年4月17日,明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对当事人杨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不予起诉,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当日,明溪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18年6月27日至10月9日期间从非法屠宰场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白条猪104头,置于明溪县综合市场进行销售,共计货值金额为269899元,违法所得为124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和违法行为的情节,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48万元;罚款人民币16.19394万元。
案例七: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徐瑞堂生产使用非法添加工业盐的线面案
2019年12月1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根据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送线索,依法对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后塘村水184号由当事人徐瑞堂经营的线面小作坊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用于生产线面的“日晒盐”4袋及已加工完的线面37.5公斤。经山东省海洋化工科学研究院检验,涉案的“日晒盐”符合日晒工业盐二级技术指标要求;经福建省莆田盐务管理局认定,涉案的“日晒盐”为工业盐。当事人徐瑞堂生产使用非法添加工业盐的线面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于2020年6月2日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已对徐瑞堂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予以立案侦查。
案例八:顺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顺昌县林记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水产品案
2019年9月17日,顺昌县市场监管局对顺昌县林记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中华鲟、活草骊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检出孔雀石绿。2019年10月30日,顺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顺昌县林记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16日购进了6kg中华鲟,进价为44元/kg,销售价为59.6元/kg;2019年9月15日购进了11.5kg的活草骊鱼,进价为22元/kg,销售价为25.6元/kg。上述水产品至案发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652元,获违法所得135元。当事人未建立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无法提供上述水产品的合法来源。根据《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已明令禁止使用孔雀石绿,当事人经营添加了孔雀石绿的水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指行为。2020年1月17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5元,并处罚款10万元,合计罚没款10.01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