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号),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于鸣德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营养五谷粉;生产日期:2019年11月08日;抽样基数:16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霉菌;检验机构: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样品名称:坚果营养粉;生产日期:2019年11月08日;抽样基数:16袋;检验不合格项目:霉菌;检验机构: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呼和浩特市于鸣德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营养五谷粉、坚果营养粉菌落总数、霉菌微生物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元、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呼和浩特市于鸣德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公司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内蒙古维多利摩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营养五谷粉;生产日期:2019年11月08日;抽样基数:16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霉菌;检验机构: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样品名称:坚果营养粉;生产日期:2019年11月08日;抽样基数:16袋;检验不合格项目:霉菌;检验机构: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维多利摩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分店经营的营养五谷粉、坚果营养粉菌落总数、霉菌微生物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了相关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维多利摩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分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分店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