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被告人代某、郭某(系夫妻),在常熟市某街道共同经营一家羊肉馆,代某主要负责煮汤切肉,郭某负责下面、舀汤、收钱。为了提味、防腐,两被告人在制作羊肉、羊汤的过程中掺入罂粟,将含有罂粟成份的羊肉、羊汤销售给客人食用,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0000元。经检验,送检样品中检出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罂粟碱成分。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郭某共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代某、郭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代某、郭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郭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代某、郭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履行公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代某、郭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处被告人代某、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和一万元,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纳入公益基金管理),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责令被告人在苏州市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后语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本案中,代某和郭某生产、销售含有罂粟壳成分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法院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也为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