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场监管督管理局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向全社会释放市场监管部门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的强烈信号,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01
德州市夏津樱花调味食品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案
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夏津樱花调味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同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2020年5月12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鲁益”食用小苏打263箱、“鲁益”食用碱36箱;罚没款6.0137万元。
02
德州市朱秀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当事人朱秀华在德州乐陵市农宅内,用工业松香加热的方式对生猪头、猪蹄进行脱毛,并将加工后的猪肉产品对外销售。乐陵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朱秀华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乐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朱秀华做出行政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03
德州市武城县老城镇风元蔬菜批发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副产品案
经抽检发现武城县老城镇风元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芹菜含有国家禁止在蔬菜中使用的农药—甲拌磷。2020年7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武城县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04
庆云县俊成商厦销售含有氯霉素的冰鲜鲈鱼案
经抽检发现,庆云县俊成商厦销售的冰鲜鲈鱼中添加有氯霉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庆云县市场监管局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庆云县公安局于6月12日立案侦查。
05
夏津县鄃粮食品厂生产经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标准食品案
夏津县鄃粮食品厂2020年3月16日生产的“手工蛋糕”经抽样检验食品添加剂项目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夏津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06
陵城区王连华以非药品充当药品治疗疾病案
当事人王连华于2019年购进五行康健参杞压片糖果,并以该产品可以降血压为由当做药品卖给多位高血压患者,经检验该产品未检出阿替洛尔、利血平等12种常规降压成分,不属于药品。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2020年4月27日,陵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