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是以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为基础,以食品安全信息电子追溯为主要手段,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责任可究。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 “ 追溯平台 ”),统一规划、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电子追溯,通过产品编码、二维码、区块链、电子票据(以下称 “ 电子一票通 ”)等技术手段实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保障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共享和公开。
《办法》明确,本省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采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 “ 追溯平台 ”,实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全程电子追溯。鼓励有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加入 “ 追溯平台 ”,实施电子追溯,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商(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明(生产企业自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进口食品应当索取国内进口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该批次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
《办法》指出,实行集中统一配送方式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将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统一录入 “ 追溯平台 ”。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凭总部出具的 “ 电子一票通 ” 建立进货台账。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公示牌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办法》强调,加强信用监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 “ 红黑榜 ” 管理。对守法诚信经营、在行业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主体,列入红榜;对不守法诚信经营、上传虚假信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或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黑榜,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实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