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龙口粉丝”的声誉,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龙口粉丝”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2002 年 9 月 10 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2年第92号公告,批准对“龙口粉丝”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至今,我市已有108家企业经核准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近期,根据第三方机构监测与群众举报,发现市场上存在冒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对已发现的异地违法行为,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在第一时间将线索转交违法行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在全市加强对“龙口粉丝”生产流通环节监管排查。
“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保障在于严格的原料选取、特殊的生产工艺、以及我市独特的地理气候特点,所有经核准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龙口粉丝国家标准,并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专用标志。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其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据悉,除“龙口粉丝”外,我市“烟台葡萄酒”、“烟台苹果”、“莱阳梨”、“烟台大樱桃”、“烟台海参”、“烟台鲍鱼”、“莱州梭子蟹”、“烟台绿茶”都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下一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全面规范地理标志使用管理,积极保护本地优质特色产品,助推区域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