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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1号)

   2020-09-11 宁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491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8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2053号),共涉及我区4家生产经营企业的2个批次产品。现将以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果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在银川市西夏区新小线公路北侧宁夏红玛瑙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抽样,抽取其销售的“红玛瑙”枸杞果糕(芒果味,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抽样基数为80袋,抽样数量为10袋,标称生产企业为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和霉菌。
 
  (二)对企业处罚情况。被抽检的“红玛瑙”枸杞果糕(芒果味,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是银川红玛瑙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双方之间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由宁夏红玛瑙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企业的行为已构成销售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的食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在调查此案过程中,该企业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在收到食品不合格通知后,及时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族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对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不合格的“红玛瑙”枸杞果糕70袋;3、罚款人民币50000元(银市监西罚字〔2019〕147以
 
  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镇北堡镇监督管理所在调查时,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能够提供2019年9月10日生产的“红玛瑙”枸杞果糕(芒果味)的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手续。根据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镇北堡镇监督管理所提供的整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显示,该企业生产枸杞果糕的生产流程均采用全封闭、全自动的智能生产流水线生产加工,员工不能直接接触半成品,经企业分析,2019年9月10日生产的“红玛瑙”枸杞果糕(芒果味)菌落总数和霉菌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果糕在生产过程中原料把关不严等因素造成。
 
  镇北堡镇监督管理所对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1月1日,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红玛瑙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书。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加工生产“红玛瑙”枸杞果糕(芒果味)80袋(净含量:230克/袋,生产时间:2019年9月10日),生产后全部销售给了宁夏红玛瑙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价为4.56元/袋,成本价为4.36元/袋,货值金额为364.8元。至案发时,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召回上述“红玛瑙”枸杞果糕70袋,实际销售了10袋,当事人每袋赚取0.2元,违法所得2元。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召回上述不合格“红玛瑙”枸杞果糕,当天由镇北堡镇监督管理所全部依法扣留,并进行销毁处理。
 
  二、宁夏红玛瑙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枸杞果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银川市西夏区新小线公路北侧宁夏红玛瑙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样,抽取其销售的“红玛瑙”枸杞果糕(芒果味,生产日期:2019年9月10日),抽样基数为80袋,抽样数量为10袋,标称生产企业为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测,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霉菌。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镇北堡镇监督管理所在调查时,宁夏红玛瑙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能够提供2019年9月10日生产的“红玛瑙”枸杞果糕(芒果味)检验合格证等相关手续。经查,宁夏红玛瑙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从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红玛瑙”枸杞果糕(芒果味)80袋,购进货值货值金额为364.8元,销售给抽样机构10袋,剩余70袋,已退回生产企业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镇北堡镇监督管理所于2019年11月5日在生产厂家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扣留70袋“红玛瑙”枸杞果糕,并进行销毁处理。
 
  鉴于该企业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且态度诚恳,现场提供了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记录、销售记录、退货记录等资料,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银市监西罚字〔2019〕1462
 
  号)。
 
  三、宁夏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乡村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9月17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高速公路销售分公司鸣沙服务区加油站(西区)销售的乡村豆(葱香味蚕豆,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批号20190729)进行监督抽样,抽样基数为35袋,抽样数量为30袋,标称生产企业为宁夏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测,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被抽检的乡村豆(葱香味蚕豆,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批号20190729)为宁夏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宁夏盛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配送销售至宁夏高速公路销售分公司鸣沙服务区加油站(西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德胜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宁夏盛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该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此案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收到上述食品不合格的通知后,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准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对宁夏盛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7.08元;2、罚款500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贺兰县德胜市场监督管理所在调查时,宁夏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对该批次乡村豆(葱香味蚕豆)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提出了异议,该企业能够提供2019年7月29日生产的乡村豆(葱香味蚕豆)的出厂合格检验报告。根据宁夏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向德胜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供的整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显示,由于该企业生产乡村豆的生产流程均采用全封闭、全自动的智能生产流水线生产加工,员工不能直接接触半成品,经企业分析,2019年7月29日生产的该批次乡村豆(葱香味蚕豆)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因流通环节中储存、陈列条件不当等因素造成,因而提出异议。
 
  针对宁夏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贺兰县德胜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宁夏盛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宁夏盛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是“箭牌”、“涪陵榨菜”、“厚生记”等品牌食品的代理商。2019年8月2日从宁夏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厚生记”乡村豆(葱香味蚕豆,净含量:70克,批号为20190729)共16件,规格70克×50袋,购进价格为91.00元/件,16件共计1456.00元。2019年8月17日将该批“厚生记”乡村豆全部配送销售,销售价格为100.00元/件,销售金额共计1600.00元。其中:向中石油宁夏高速公路销售分公司鸣沙服务区加油站(西区)配送9件,向中石油宁夏高速公路销售分公司中卫服务区加油站配送7件。在配送该批次“厚生记”乡村豆的过程中,存在储藏运输条件控制不当的情形,该批次食品在运输过程中长时间高温曝晒和多次转运。截止2019年10月31日,共召回上述批次“厚生记”乡村豆94袋,实际销售14件零6袋(含抽样买样30袋),实际销售金额1412.00元,获利127.08元。2019年11月3日将召回的上述不合格乡村豆交由宁夏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销毁处置。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高速公路销售分公司鸣沙服务区加油站(西区)经营的乡村豆
 
  鸣沙服务区加油站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检测报告后,依法送达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食品从宁夏盛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索取并留存了供货商证照、进货票据、生产厂家食品出厂检验报告,保证了所购进的食品有明确的生产厂家、供货商,可追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50袋,抽检30袋,其余420袋已经销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鸣沙服务区加油站免予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30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服务区主管部门负责人,通报本次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情况,要求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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