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以下食品药品经营使用者被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钢城铁铜沟店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鸭排)案
该单位经营的鸭排1袋未标注生产日期,于2020年6月15日被消费者购买后举报,违法货值金额10.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济南市钢城区潘西钰铭轩茶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该单位经营无标签的茶叶12盒,于2020年7月21日被消费者购买后举报,违法货值金额178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其处以没收涉案食品、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济南市钢城区窦子洋熟食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凉菜(腌黄瓜)]案
该单位加工经营的凉菜(腌黄瓜)5kg,于2020年7月1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原因为山梨酸及其钾盐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法货值金额88.00元。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济南市钢城区刘明油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大豆油)案
该单位加工经营的大豆油20kg,于2020年7月14日我局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原因为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货值金额280.00元。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莱芜钢铁集团金鼎实业有限公司冷饮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银耳)案
该单位经营的银耳30袋,于2020年7月13日我局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原因为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货值金额2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其处以警告、没收涉案食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钢城区艾山街道方家庄村卫生室未按照包装标示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该单位于2020年8月13日我局专项检查时未按照温度要求储存药品,违法货值金额72.50元。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