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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2020年8月食品药品案件集中曝光

   2020-09-22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600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2020年8月1日至31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办结食品药品类案件共计27件,其中食品类案件9件,药品类案件17件,医疗器械案件1件,罚没款共计7.3万元。现将上述办结的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 青岛休闲村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休闲村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熏带鱼罐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五项第12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经营的标签(15张熏带鱼罐头标签);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3袋带标签熏带鱼罐头和12袋无标签熏带鱼);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4.罚款人民币19800元的行政处罚。
 
  2、青岛润康源泉纯净水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5000元;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元行政处罚。
 
  3、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黄岛吾悦广场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冻干榴莲、冻干芒果)案:当事人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黄岛吾悦广场店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金语冻干榴莲”、“金语冻干芒果”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1元整;2、罚款人民币198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王春锋无证从事餐饮活动案:当事人王春锋无证从事餐饮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无证进行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黄岛区鑫海惠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案:当事人黄岛区鑫海惠超市销售的馒头经检验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6、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泽祥超市(刘丽)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小磨香油案:当事人经营的小磨香油中检出乙基麦芽酚成份,不符合GB 279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由于本案当事人在购进小磨香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且不知所经营的小磨香油不合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7、黄岛区有心人百货商店(王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当事人黄岛区有心人百货商店(王霞)经营的“蜂蜜枣糕”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罚,由于当事人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能够证明当事人在购进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不知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8、黄岛区点赞快餐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销售凉菜案:当事人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销售凉菜,构成不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染拾陆元(576.00元);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9、青岛三承电装有限公司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当事人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能够如实提供抽检批次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抽检批次大葱的《蔬菜抽样农残检测结果公示》。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如实提供证据等有关资料充分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10、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大湾村卫生室从无药品经营资格单位购进药品案:当事人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大湾村卫生室购进使用劣药山药,构成医疗机构购进、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2015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3元;3、罚款162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1、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兰东社区卫生室购进使用劣药山药案:当事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兰东社区卫生室购进使用假药白头翁、劣药山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医疗机构购进、使用假、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2015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143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2、 青岛济世百草堂药品经营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劣药山药案:当事人青岛济世百草堂药品经营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劣药山药、酒黄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2015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302.6,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3、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安子沟社区卫生室购进使用劣药山药案:当事人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安子沟社区卫生室购进使用劣药山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医疗机构购进、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2015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133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4、黄岛区刘峰中医诊所购进使用劣药山药案:当事人黄岛区刘峰中医诊所购进使用劣药山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医疗机构购进、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2015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5、 黄岛区海纳门诊部购进使用劣药山药案:当事人黄岛区海纳门诊部购进使用劣药山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医疗机构购进、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2015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186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6、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台头社区卫生室购进使用劣药山药案: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台头社区卫生室购进使用劣药山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医疗机构购进、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2015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13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7、 青岛康富来大药房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劣药山药案:当事人青岛康富来大药房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劣药山药、酒黄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2015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182,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8、青岛益民综合门诊部购进使用劣药山药案:青岛益民综合门诊部购进使用劣药山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医疗机构购进、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2015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648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9、 黄岛李中芝中医诊所购进使用劣药酒黄精案:黄岛李中芝中医诊所购进使用劣药酒黄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医疗机构购进、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2015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36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 青岛颐美轩大药房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劣药山药案:当事人青岛颐美轩大药房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劣药山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2015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267,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1、 黄岛区赵涛中医诊所购进使用劣药山药案:黄岛区赵涛中医诊所购进使用劣药山药、酒黄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医疗机构购进、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2015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2、青岛黄岛福港亿家门诊部购进使用劣药山药案:青岛黄岛福港亿家门诊部购进使用劣药山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医疗机构购进、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2015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3、季守义中医诊所购进使用劣药山药案:季守义中医诊所购进使用劣药山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医疗机构购进、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2015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58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4、 黄岛区于兴喜中医诊所购进使用劣药山药案:黄岛区于兴喜中医诊所购进使用劣药山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医疗机构购进、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2015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28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5、 青岛华莲福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劣药山药案:当事人青岛华莲福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劣药山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2015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120,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6、青岛黄岛琅琊台医院购进使用劣药山药案:青岛黄岛琅琊台医院购进使用劣药山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医疗机构购进、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2015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345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7、青岛大海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页面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案:青岛大海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页面展示其经营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警告;2.罚款人民币85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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