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平阳县某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作为平阳县某农业有限公司监事,在公司生产用以销售的黄豆芽过程中,私自添加含有恩诺沙星成分的防腐产品,后于2019年9月20日被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查获。
上述两批豆芽共计6600公斤已于2019年9月27日以压榨填埋方式销毁。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案件正在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侦办中。
豆芽在生产过程中,是不允许使用任何添加剂的。恩诺沙星为专用兽药,属于禁止使用和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恩诺沙星的豆芽,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属有害食品。
02
平阳县余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8年6月18日至2018年7月8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傅某某明知米粉中不得添加焦亚硫酸钠(俗称“保鲜粉”)的情况下,为使米粉保鲜,在其位于平阳县鳌江镇河滨村的米粉加工厂内,在半成品米粉制作成品米粉过程中添加焦亚硫酸钠,并销往附近的点心店和菜市场给他人食用,后被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查获。
2020年1月2日,该案经平阳县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余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傅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每年的梅雨季节和夏季,属于这类案件高发季节。由于米粉不易保存,高温情况下容易发酸发霉,为达到长时间保存米粉的目的,小作坊会选择铤而走险在加工过程中添加焦亚硫酸钠以达到防腐的目的。
03
平阳县林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07月,平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农村农业局在平阳县海西镇南闸海堤上执法时发现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同日,县公安局对杨某某持有的23.8斤乌螺进行扣押。2020年7月10日,经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鉴定,涉案的乌螺被鉴定为织纹螺。同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织纹螺本身无毒,但因生长海域污染发生赤潮,织纹螺摄食赤潮中大量繁殖的有毒藻类,积累了神经麻醉毒素。织纹螺体内的毒素,煮沸、盐腌、日晒均不能破坏,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浙江等地已有多人因食用织纹螺引起食物中毒事故而死亡。卫生部2012年发布公告,禁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加工、织纹螺。销售织纹螺达一定数量,构成刑事犯罪。在此提醒消费者,为了您的生命健康,慎食织纹螺。
04
平阳县金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6月,平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公安部线索流转,在平阳县昆阳镇皇岙村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家中查获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销售疑似有毒有害食品“複合食物纖維”、“S草莓奶昔”、“YOSO COFFEE”咖啡。2020年6月22日,经杭州普研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上述三种产品均含有西布曲明。
现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已于2020年6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于2020年7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西布曲明是一种用于治疗肥胖症的药物,有增加饱腹感、降低食欲的作用。西布曲明有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等严重副作用,有增加心脏病的风险。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05
林某等销售甜蜜素馒头案
2018年1月至3月间,林某、陈某在二人共同经营的位于平阳县麻步镇的平阳县林某早餐店内制作销售添加了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红糖包被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查获。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查明上述红糖包在两人犯罪期间约销售4000个,金额合计3000元。
最终,林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陈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没收二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平阳县林某早餐店被判处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并在温州市级以上的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甜蜜素”属于严格限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被允许应用于非焙烤类粮食和粮食制品,含有“甜蜜素”的非焙烤类粮食和粮食制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多次或单次食用含有该物质的红糖包,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慢性危害。早餐店为降低生产成本、取得不当竞争优势,在馒头、包子中使用甜蜜素代替白糖,该行业潜规则需要动用法律的强制性手段予以破除。法院支持了检察院提出的惩罚性赔偿金及公开登报道歉的主张,教育广大餐饮业主要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6
平阳县某番薯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食品广告案
2020年1月6日,当事人生产的番薯枣外包装盒上标签未正确标明生产者名称,且该外包装盒上均写有“防癌抗癌,红薯中含有一种抗癌物质,能够防治肠癌和乳腺癌”等广告用语被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查获。当事人被处以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及虚假广告宣传的番薯枣21盒和番薯枣空包装盒21个并罚款5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发布虚假宣传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查看外包装是否有标签,标签的事项是否完整,同时防范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
07
平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9年4月,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表明当事人生产的果味型果冻被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共生产该批次问题产品15箱,并已全部销往瑞安市某副食品店,无库存剩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030元。
08
平阳县黄某某无照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案
2019年11月6日上午,平阳县某水产有限公司的冷库内存放有149箱外包装无中文标识冷冻猪月亮骨被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查获,该公司现场无法出具合法来源证明。经查明,该批次冷冻猪月亮骨由当事人黄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购进,储存在平阳县某水产有限公司的冷库内。涉案物品总货值为7748元,无合法来源,当事人黄某某无照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被处以没收未经检疫的冷冻猪月亮骨149箱并罚款16000元。
在日常监管中,冷库属于监管薄弱点。尤其是沿海城市,冷库中存在农产品和预包装食品混放,索证索票不齐全,进出库台账登记混乱等问题,而且由于冷库温度极低,执法人员的检查难度较高。建议在日常执法中,督促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规范存储行为,推进“浙冷链”赋码工作。
09
周某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0年2月11日,平阳县昆阳镇联东菜市场摊主周某某经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抽检其经营的韭菜,结果显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要求,且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最后,当事人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元,并处罚款5000元。
10
平阳苏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19年7月30日,苏某某经营一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被平阳县农业农村局查获,后该批生猪补检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苏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2751.2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