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根据10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对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相应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王 玲 副市长
副主任:骆毓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戚耀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委 员:李学昌 市工商局局长
梁志光 市质监局局长
谭飞腾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
李 坚 市经贸局局长
唐棣邦 市农业局局长
商学兵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贾 伟 市监察局副局长
容帝振 市政法委综治办副主任
李厚成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盘广华 市科技局副局长
王京穗 市公安局副局长
宰建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沈成兴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局长
谢伟雄 市外经贸局副局长
田 园 市卫生局副局长
曾建新 市法制局副局长
侯德安 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陈善坤 市住建管理局副调研员
伍国全 佛山海关稽查处副处长
周仲芳 佛山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骆毓林副秘书长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戚耀方局长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委政法委。
1.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重大食品安全案件。
2.指导、协调、督促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负责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宣传、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三)市发展改革局。
1.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负责审批、核准、备案重大食品安全建设项目。
(四)市经贸局。
1.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管理,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2.承担酒类流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3.承担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4.组织实施盐业行业管理。
(五)市教育局。
1.组织制定全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督促检查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办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办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市科技局。
1.负责将食品安全纳入佛山市科技发展规划,促进食品安全科技工作。
2.负责将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科研项目列入市科技计划,并提供经费保障。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
(七)市住建管理局。
1.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早点、夜排档和快餐摊点的环卫保洁管理工作。
2.依法查处无照流动商贩占道经营行为。
3.负责组织实施我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公安局。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九)市监察局。
1.监督各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察督办,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地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市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保障。
(十一)市环保局。
1.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影响食品安全质量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2.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市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1.推进初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管理工作。
2.组织建设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3.组织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申报论证,并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4.承担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5.依法按照权限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监督管理。
6.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7.负责动物防疫、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监督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十三)市外经贸局。
1.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
2.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和处理口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十四)市卫生局。
1.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测方案。
2.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市工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1.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
2.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3.组织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查处取缔流通环节无照经营行为。
4.依法对食品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落实市场管理、索证索票、台账等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5.组织食品商标管理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
6.组织查处流通环节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开展食品流通环节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工作。
7.监督管理食品广告活动;依法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食品广告监测工作。
8.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和发布等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
(十六)市质监局。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1.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加工环节生产不合格产品、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及其他食品质量违法行为。
2.依法按照权限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和强制性工作。
3.统一管理和监督食品计量工作。
4.监督管理我市生产的食品(进出口食品除外)标识工作,依法查处标识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等和发布等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
(十七)市法制局。
1.负责对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2.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
(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食品消费环节和保健食品的监管。
1.承担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承担和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2.监督国家保健食品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
3.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研制、生产、流通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全市相关产品抽检工作;负责相关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产品召回工作。
4.负责食品消费环节、保健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和发布等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
(十九)佛山海关。
组织协调佛山市内海关履行食品进出口监管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二十)佛山检验检疫局。
1.组织制定佛山检验检疫局辖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2.负责实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3.承担辖区内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进口食品收货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残留监控计划。
5.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重大问题和安全卫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组织对国内外有关食品检验检疫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工作,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风险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
7.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