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转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辽食安委发〔2011〕15号),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及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市政府决定调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并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
主 任:敖凤玲 副市长
副主任:年冠金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永强 市卫生局局长
委 员:张永林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谷玉彬 市农委主任
李树军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刘志裔 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 靖 市科技局副局长
聂宝良 市民委副主任
刘恩来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大海 市监察局副局长
谭玉敏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志坚 市环保局副局长
闫庆贺 市住建委副主任
王明友 市林业局副局长
赵志斌 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许文忠 市服务业委副主任
张剑波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吴 畏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汉阳 市质监局副局长
梁国军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李福民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吴爱军 葫芦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郭宝年 市卫生局副局长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郭宝年同志兼任。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1、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及农业投入品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部门确定;专营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2、林果产品生产的质量由林业部门负责监管,林果产品的范围由林业部门确定。
(二)食用畜禽产品的监管。
1、查处猪、牛、羊、鸡私屠滥宰及在屠宰环节注水或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由服务业部门负责。
2、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明确定点屠宰的畜禽,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屠宰场所审批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派驻检疫员;对不具备条件的无证经营屠宰场所,其中涉及影响市容风貌的由住建委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管,其他由畜牧兽医部门牵头,工商等部门配合监管。
3、商场(店)、专卖店、超市、有形市场内销售食用畜禽产品及在销售环节注水或其他物质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4、依法打击在食用畜禽产品中注水或其他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负责。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
1、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食品现场制售和食品小作坊业户,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2、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外食品现场制售和食品小作坊业户,如糕点店、面包房、炒货店、豆制品店、熟食店、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简易小吃等,提供固定就餐场所和设施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无固定就餐场所和设施的,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由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市食安办备案。
(四)食品摊贩的监管。
1、有形市场内的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2、食品摊贩有违章占道生产经营行为的,由住建委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清理。
3、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规范由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市食安办备案。
(五)食品展销、互联网销售、仓储、运输、物流的监管。
1、专门从事食品展销、互联网销售、仓储(冷库)、运输、物流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2、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设的仓储(含冷库)、运输、物流配送行为进行监管。
3、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畜禽产品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由服务业部门负责监管。
4、在食品展销过程中有餐饮服务行为的,其餐饮服务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六)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及农村自办宴席的监管。
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做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和农村自办宴席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七)保健食品的监管。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在药店销售的普通食品,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和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时,须出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八)餐厨废弃物的监管。
1、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监督和管理工作,由住建委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2、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由环保部门负责。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与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配合,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
(九)集中消毒的餐(饮)具监管。
1、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消毒企业,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2、餐饮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3、核发集中消毒餐(饮)具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负责,并定期将集中消毒的餐(饮)具企业登记情况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十)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意见。
1、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级别(10人以下)的食品安全事件和日常食品安全问题,由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2、关于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的监管,按省编委办《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编办发〔2011〕108号)执行。
3、关于“瘦肉精”的监管,按市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葫编发〔2011〕41号)执行。
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在本店内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勿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5、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别负责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工作的监督管理。
6、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确认和监督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
7、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监管职能部门的,从其规定。
8、各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或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裁定、指定监管或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等办法进行监管。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