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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150期)

   2020-11-06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040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在广西进行抽样检验,共抽取食用农产品、肉制品、豆制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6类食品459批次样品。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食用农产品287批次,检出8批次不合格样品;肉制品36批次,检出2批次不合格样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3批次,检出1批次不合格样品;豆制品25批次、乳制品23批次、粮食加工品6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玉林市江滨路中段南桥市场(罗海林)销售的“鸡肉”(购进日期/批号:2020-3-17、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为332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检验机构为:广东省生物工程研究所(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
 
  2.玉林市林忠蔬菜批发部销售的“红米椒(辣椒)”(购进日期/批号:2020-3-18、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检验结果为0.077mg/kg,标准值为≤0.05mg/kg。检验机构为:广东省生物工程研究所(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
 
  3.玉林市玉州区健哥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批号:2020-3-18、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克百威,检验结果为0.040mg/kg,标准值为≤0.02mg/kg。检验机构为:广东省生物工程研究所(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
 
  4.七星区桂记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西芹”(购进日期/批号:2020-3-24、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检验结果为0.94mg/kg,标准值为≤0.05mg/kg。检验机构为:广东省生物工程研究所(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
 
  5.七星农贸市场刘连忠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批号:2020-3-25、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检验结果为0.62mg/kg,标准值为≤0.2mg/kg。检验机构为:广东省生物工程研究所(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
 
  6.南宁市有群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批号:2020-4-21、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检验结果为0.078mg/kg,标准值为≤0.05mg/kg。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7.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果蔬批发市场粟恒艳销售的“罗线椒(辣椒)”(购进日期/批号:2020-4-26、规格:散装、商标:/),不合格项目为:氧乐果,检验结果为0.12mg/kg,标准值为≤0.02mg/kg。检验机构为: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蒙安全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批号:2020-5-11、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检验结果为0.83mg/kg,标准值为≤0.2mg/kg。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9.桂林市华荣自选商店有限责任公司普陀路分店销售的、标称柳城县建子食品厂生产的“牛腊巴(香辣味)”(生产日期/批号:2020-7-10、规格:150克/袋、商标:建子師傅及图形商标),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为1.0×104CFU/g、6.6×103CFU/g、9.4×103CFU/g、1.1×105CFU/g、6.9×104CFU/g,标准值为n=5、c=2、m=104CFU/g、M=105CFU/g。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七星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鸭掌”(生产日期/批号:2020-5-13、规格:100克/袋、商标:春江),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为2.6×106CFU/g、<10CFU/g、<10CFU/g、<10CFU/g、<10CFU/g,标准值为n=5、c=2、m=104CFU/g、M=105CFU/g。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1.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南宁长生花生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玉米油(玉米胚芽油)”(生产日期/批号:2020-3-18、规格:900毫升/瓶、商标:/),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检验结果为0.31g/100g,标准值为≤0.25g/100g。初检机构: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南宁市、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已督促有关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玉林市、桂林市、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及企业相同生产日期或批次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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